教育部今天(30日)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包括管教懲處原則及全國一致性獎懲;至於學校的「特殊管教措施」,當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時,可經慎重評估後由家長帶回管教、引入社政或司法等資源。
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條文,並公布第44條規定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
教育部表示,學生獎勵部分,考量教學實務現場各有其校園文化、學校特色,因此採取彈性多元的獎勵;管教及懲處則明定其基本原則,包含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並應審酌個別學生情況。
此外,獎勵、管教與懲處學生的組織及程序,如學生管教懲處相關委員會的組成、委員會審議程序、校長復議等事項,將訂定一致性規定。
至於學生若有危害校園安全、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的行為,或違反校規,或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等,教師、學務處、輔導室或學校可採取一般管教措施;學務處及輔導室可採取特殊管教措施;當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時,學校可採「特殊管教措施」,經過慎重評估及正當程序審議後,可交由家長帶回管教,或引入社政或司法等資源。
教育部表示,有關違反服裝儀容、情感關係及違反學生在校作息規定等的管教懲處,將訂定一致性規範。若學生不服學校「特殊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國民教育法》第45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