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照公立!政院通過修法 個人及營利事業捐款私校100%抵稅

教育部長潘文忠。圖/中央社
教育部長潘文忠。圖/中央社

近年來私校不斷建議「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應公平」,行政院會議今天(2日)通過《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給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做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預估可提高捐款意願,協助私校籌措財源。

教育部表示,目前捐贈公立學校適用所得稅法的政府捐贈規定,可以全數做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捐贈私立學校,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10%;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2條亦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者,僅能按個人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25%,做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比率。

換言之,指定捐款私立學校,當年度可做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的比率上限,個人是綜合所得總額70%,營利事業是所得總額35%。但透過興學基金會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比照捐贈公立學校,全數做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這也是為何近年私立學校或協進會不斷提出建議,希望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衡平。

教育部表示,未來如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將可提高大額捐款意願,也符合捐款者對學校認同感,協助私學校籌措更多財源。此外,興學基金會的董事會成員包含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透過興學基金會把關捐款使用的情形,提高其監督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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