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名楊姓男子,透過友人認識仍在國中就讀的小可(化名),兩人進而成為男女朋友,去年間,楊男趁著前往小可家中,趁著「家裡沒大人」的機會,與小可發生性行為,但因意猶未盡,楊男休息片刻後,又連續「開了三砲」,桃園地院法官日前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三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男與小可透過朋友介紹認識並成為男女朋友,他明知女方未滿16歲,仍在去年間前往女方住家時,趁著「家裡沒大人」與小可發生關係,結果又意猶未盡,休息過後又連續做了3次,小可家人知情後,將楊男告上法院,他到案後也坦承一切。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認為,性交的目的是為了滿足性慾,行為人做完1次就算達成目的,犯罪即為完成,若之後仍繼續發生性行為,就是另行起意而為,楊男一共與小可發生4次性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但法官考量楊男沒有前科,一時思慮欠周才會觸法,經過此次偵審程序的教訓,應該知所警惕,不會再犯,因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為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程,還要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