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24日)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的調查權部分,配套措施指出,立院進行調查權時,接受調查者,可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調閱報告書未提出前,調查人員、工作人員等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揭露,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立法院朝野立委今天續戰國會改革法案,根據周二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調查權相關法條,包括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至於被調閱的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若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規定,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至於今天二讀通過的調查權部分,配套措施指出,立院進行調查權時,接受調查者,可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調閱報告書未提出前,調查人員、工作人員等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揭露,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另外,對於是否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之3、第50條之4、第50條之5條文,經討論後,無異議通過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不予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