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28日)繼續挑燈夜戰,針對「藐視國會罪」部分,三讀通過《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條文規定,公務員於聽證或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的藐視國會罪,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為配合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立法院會晚間三讀通過《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條文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