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相關函文昨天送抵行政院。行政院今天(6日)新增行政院會議程通過覆議案,提出7點理由認定上述條文窒礙難行,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會今天(6日)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的覆議案,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裁示指出,國會職權修法違反憲法民主程序,有侵害人權之虞,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希望透過憲政運作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找出符合憲法及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行政院5日收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等相關法案,行政院會議程今天上午也增訂相關法案覆議案,經行政院會討論,決定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7點的覆議理由包括: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五、無期限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刑責。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