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香港國安法沒死刑 22條顯示對台獨的零容忍

香港「反送中」運動最後以實施「香港國安法」告終,田飛龍認為,香港國安法最高刑期也沒判死刑,但懲治台獨22條最高刑期為死刑,顯示北京對台獨「零容忍」。圖為反送中時期,部分力量站出來「反佔中」。圖/取自中國網
香港「反送中」運動最後以實施「香港國安法」告終,田飛龍認為,香港國安法最高刑期也沒判死刑,但懲治台獨22條最高刑期為死刑,顯示北京對台獨「零容忍」。圖為反送中時期,部分力量站出來「反佔中」。圖/取自中國網

大陸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指出,大陸發布懲治台獨份子22條《意見》,將「台獨」分裂行為納入國家刑事規制範圍,對犯罪認定、訴訟程序、量刑指南等進行細緻規定。這是一份具法治里程碑意義的司法解釋文件,是具有直接法律拘束力的操作性規範檔,標誌大陸對台管治進入了一種「法治新常態」。       

田飛龍接受《觀察者網》訪問指出,從地緣政治和法治層面看,首先明確的一點是,大陸對賴清德當局及「台獨」本質認知已鎖定,「綜合性鬥爭態勢」基本形成——2024年台灣大選,民進黨賴清德當選,其「520演講」坐實其「台獨」本質,此次司法解釋可視為對賴清德「台獨」行為的法律回應和嚴厲反制。

田飛龍表示,大陸「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錨定於「反『台獨』、反干預、促統一」的完整邏輯鏈條,其中反「台獨」是首要任務。反獨促統是大陸對台長期政策方針,面對外部干預的危害性,近些年又凸顯「反干預」鬥爭。就在這一司法解釋文件出台同時,外交部宣佈對美國軍售企業及其高管的制裁決定。「台獨」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都是兩岸統一的敵人和障礙,本次司法解釋重點針對「台獨」分裂勢力,同時關聯威懾外部干預勢力,明確了勾結外部勢力從事「台獨」行為的要從重處罰。

中央民族學院教授田飛龍認為,大陸實施懲獨22條,標誌大陸對台管治進入了一種「法治新常態」。圖/取自中新網

中央民族學院教授田飛龍認為,大陸實施懲獨22條,標誌大陸對台管治進入了一種「法治新常態」。圖/取自中新網

長期以來,大陸對台工作較倚重政策調控和利益引導,在法律規制方面有較大欠缺,田飛龍說,近些年隨著全面依法治國及涉外法治的理論與實踐發展,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逐步成為主導。對台鬥爭需要爭奪法理話語權和法律主動權,此次司法解釋是這一轉變的顯著標誌。

田飛龍指出,本次司法解釋是以《刑法》中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章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作為解釋對象,將「台獨」行為納入上述罪名範疇並列明具體罪狀和構成要件。在對分裂國家罪的具體罪狀化過程中,所謂「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之類的典型「台獨」行為,均被納入刑事規制範疇,基本堵死了「台獨」行為的法律空間。

在刑罰配置上,最高刑是死刑,這比針對香港分裂分子的法律規制更嚴。田飛龍說,根據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沒有死刑,最高是無期徒刑。但「台獨」行為最高刑罰是死刑。這顯示國家在法律立場上對「台獨」行為的零容忍與嚴厲性,也警示「台獨」的特殊危害性。       

此外,本次司法解釋的一個亮點是明確了對「台獨案件管轄程序上的缺席審判機制。這一點很關鍵。田飛龍說,「台獨」分子的犯罪活動大多在臺灣本島或國際空間,大陸刑事司法程序無法直接將其羈押和進行常規庭審,本次解釋檔將缺席審判機制引入,確保在事實證據確鑿和法律規範清晰的條件下進行審理和判決。這對於「台獨」分子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和懲戒性。

紅通+國際司法合作 可有效對台獨法律管轄

解釋文件還同時規定「台獨」案件立案後,存在逃避偵查或審判情形時的終身追責機制,追訴程序不受訴訟期限限制。田飛龍認為,有關全球通緝令機制及其他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程序機制,可有效支撐大陸對「台獨」行為的法律管轄。

司法解釋還否定「法理台獨」包括公民投票形式的合法性,有效阻斷「台獨」利用台灣自身民主與法制程序,尋求獨立的制度通道。統一還是獨立,既是實力較量,也是法理博弈。解釋檔將改變台灣法律地位的立法行為或公民投票行為歸入「台獨」行為加以懲治。

田飛龍說,司法解釋凸顯了大陸對台灣事務的主權和直接管轄權,是主場統一邏輯和國家制度自信的直觀體現,也是對愛國統一力量的全力支持,和對兩岸統一與和平穩定的強大制度保障。

此外,解釋文件明確禁止對「愛國統一力量」的制度打壓,田飛龍說,這針對的就是民進黨當局以國安五法和反滲透法打擊愛國統一力量的非法行為。對愛國統一力量的打壓就是在分裂國家,就是在為「台獨」準備條件,故司法解釋將其納入規制範圍。有大陸的法律做支撐和保護,愛國統一力量就有了底氣和鬥爭的可持續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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