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名家】立院應制定調查權實施準則化解疑慮

國會改革法案生效實施,在大法官釋憲前,立法院如何進行調查權考驗朝野政黨。圖/中央社
國會改革法案生效實施,在大法官釋憲前,立法院如何進行調查權考驗朝野政黨。圖/中央社

楊泰順博士/中美文經協會常務理事、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行政院覆議國會改革法案失敗後,立法院的三黨競合也進入了新的局面。民進黨表示將提請大法官釋憲以確立法條的有效性,此一選擇並不令人意外,因為本屆大法官均為綠色執政時任命,偏綠的意識形態顯然有利於民進黨翻案。但司法審查有其必要程序,在總統依法公布法律與大法官做出解釋前,立法院當然可以依法行使調查權。為了爭取輿論的支持並凸顯改革法案對民生福利的重要性,藍白兩黨已表示,將選擇雞蛋採購案與疫苗採購案作為行使調查權的起手式。

立法院發掘真相 避免淪為藍綠惡鬥

選擇民眾關心的民生議題進行調查,如果真能發現政府的弊端,確實有助扭轉民眾對立院的觀感,當然也會對大法官釋憲形成一定的壓力。但民進黨向來不是吃素的,立院初試鶯啼進行調查時,綠營立委想必會怪招百出,讓單純發掘真相的努力,又淪為藍綠惡鬥的老梗,問題也會因而失焦,甚至讓大法官撿到槍,主張合議制的立院果然不適合擁有調查權。

國會調查權在西方國家運作已超過兩百年,行使該項權力該依循哪些程序?該如何維持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平衡?民眾權益與探求真相該如何拿捏?議員與助理又該有何行為準則?林林總總其實都不難由西方國家的實施經驗找到答案。故而,當民進黨肆意挑撥民情,造成許多人不相信立院能就公益角度行使調查權時,個人建議立院應該整理西方案例,提出一套調查權行使的「作業準則」,藉以降低民眾疑慮。就算未來大法官不認同立院行使調查權,這些努力也不會白費,因為國人可以從中感受到立院求好的用心。

制定調查權作業準則 建立國人信心

例如,立委向來發言口無遮攔,質詢官員若不咄咄逼人就被認為問政不力,但卻因此形塑了立委的鬥雞形象。擁有調查權後,立院應該讓事實說話,立委沒有必要再疾言厲色,故立院或可模仿西方國會,要求議員遣詞用句不得出現「非國會用語」(non-parliamentary words),以維護議員教養與守份的形象。由於國會權威乃建立在民眾信任的基礎上,立院若有心改變,何妨就從公聽會的言語規範開始。

此外,證人邀請如何力求平衡、少數黨意見如何被尊重、答詢中如何保護基本人權、國家安全與民意監督如何兼顧、權力分立的紅線如何劃設等,西方國會針對這些議題早有許多案例與討論,相當值得台灣借鏡。筆者所著《國會政治解析》(五南出版社,2019)均對這些問題略有著墨,有興趣的讀者可自行參閱。

總而言之,在大法官做出裁定前,搶先查辦一兩個民生疑案當然重要。但在調查這些案件時,若無明確的程序指引與爭議處理原則,難免會被執政黨借題發揮,誇大立院濫權與政黨惡鬥,使得國會改革的突破,淪入污名化的結局。行政院提出覆議時,主要理由也在於法的實施有許多不明確之處,立院公布實施準則,相當程度上也可以化解行政院的疑慮。立院多數黨若能率先以實施準則約束藍白委員,相信必能一新民眾耳目,形成立院脫離政黨惡鬥泥淖的契機。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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