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買化粧品限自用 違法轉賣最重罰一百萬

出國購買化粧品回台只能自用,如果轉供他人使用恐吃上萬元罰單。圖/中央社
出國購買化粧品回台只能自用,如果轉供他人使用恐吃上萬元罰單。圖/中央社

台灣民眾出國喜歡逛藥粧店,還會替人代購,但現在要注意了,為了配合新上路的化粧品不分類管理作業,現在從國外買回的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及止汗制臭劑等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違者將處最高100萬元罰鍰。

化粧品不分類管理7月1日正式上路,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日廢止「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規定,雖然從國外買回的化粧品數量不受限,仍須符合海關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相關規定,並且只能自用,違反規定者可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新台幣1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食藥署也提醒,國外購買的化粧品無中文標示,如果使用後導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須自行向國外求償,民眾應妥善評估再購買。另外,若購買以玻璃安瓿(AMPOULE)為容器的化粧品,同樣僅限自用,且須向食藥署申請後才能輸入。若民眾有化粧品相關的使用疑問,可上食藥署成立的「TFDA化粧品安全使用」專頁查詢。

延伸閱讀

熱門文章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