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評論】大法官貫徹德意志表忠

憲法法庭日前做出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爭議條文暫停適用的「暫時處分」。圖/中央社
憲法法庭日前做出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爭議條文暫停適用的「暫時處分」。圖/中央社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民進黨政權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國會改革法律違憲的聲請書後,大法官就像接奉了「聖旨」般,既以「光速」決議受理,接著還做出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立職法)」爭議條文暫停適用的「暫時處分」。然而,這四件聲請案依《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憲訴法)規定不應受理,也不構成須做出「暫時處分」的法定要件,但大法官顯然要以貫徹「德意志」來表忠。

總統何來行使職權和可損害的憲法權利

「憲訴法」第43條規定大法官做出「暫時處分」的要件,乃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的情形。但總統在立法院國情報告時,即使面對立委的口頭提問「應依序即時回答」,此到底牴觸了哪一條保障總統權利的憲法規定呢?

民進黨政權提出的四件聲請是依據「憲訴法」第47條,主張「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故在總統的聲請書中也說明,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規定,應屬總統職權之一環。但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是關於立法院組成、權限及權力運作重要程序中的規定,何來賦予總統的職權?

事實上,只要立法院決議發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權,就成為總統相對應負擔的「憲法義務」,故此應屬於立法院的職權。也因此,總統以行使職權為由提出的聲請,憲法法庭應認定不符法定要件而不受理。

未依機關爭議聲請本不受理

民進黨政權提出的聲請案都主張,國會改革法案違反了權分立原則。既然如此,就應適用「憲訴法」第65條的「機關爭議」案件,以「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機關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為聲請要件。繼而,依同法第66條第5款規定,聲請書還應記載「爭議之性質與發生爭議機關間之協商經過」。

然而,民進黨政權在須急速貫徹「德意志」下,本無協商之意,才會概依「憲訴法」第47條提出聲請。但除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外,總統、行政院和監察院並不發生「行使職權」須適用「立職法」的情形。何況,「職權」應係指為達成機關設立之目的,依據憲法或法律賦予該機關所擁有特定範圍且具主動性的「權力」,此與受「監督」乃屬「義務」並不相同。

「憲訴法」第47條修法時在立法說明中強調,應「以行使職權為要件,以落實聲請程序之事件性」。此情形當係指如實際發生官員在立法院接受質詢,因「反質詢」而被立法院移送監察院彈劾時,監察院因行使彈劾之職權,才得主張因與立法院發生憲法上的職權爭議,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繼「蔡媓」後建構「德意志帝國」

以強化監督和制衡的國會改革法律通過後,很可能動搖賴清德執政的權力基礎,更可能危機民進黨政權的正當性。鬥性堅強的賴清德,怎可能順從憲政法治的約制?繼「蔡媓」之後,他更想建構的是「德意志帝國」吧?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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