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打詐系列3-3】「打詐新4法」人民無感 執行力才是核心

台中一名林姓婦人日前接獲詐騙集團電話,對方假冒兒子來電,盼林婦贊助新台幣135萬元創業,她急赴銀行匯款,在行員和警員的幫助下,揭發詐團詭計,守住135萬元。。圖/中央社
台中一名林姓婦人日前接獲詐騙集團電話,對方假冒兒子來電,盼林婦贊助新台幣135萬元創業,她急赴銀行匯款,在行員和警員的幫助下,揭發詐團詭計,守住135萬元。。圖/中央社

行政院於去年推動修正「打詐5法」和「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 版」,但是詐騙案件卻不減反增,被外界批評「無效打詐」;為了能更快抓人、追金流和恫嚇詐騙罪犯,行政院於今年5月推出「打詐新4法」,以提高刑責、完善洗錢防制法制和提供執法人員有效執法利器,嚴辦重懲詐騙犯罪集團。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提高高額詐欺刑期和假釋門檻

根據法條內容,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高額財產損害,非刑法之加重詐欺罪刑所能充分評價,因而有必要提高法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3人以上共犯詐欺犯罪,並結合假冒公務員、利用廣播網路管道散布、透過深度偽造、在境外架設詐欺機房對境內民眾犯罪等特殊犯罪手段,對民眾危害性甚高,依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以嚴懲詐欺犯罪並保障人民財產。

為鼓勵詐欺犯罪成員在犯罪後能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檢警追查上游詐欺犯罪核心共犯或查扣全部犯罪所得,使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得以溯源追查,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及查扣全數犯罪所得,透過減輕或免除其刑以為誘因。

由於詐欺犯罪具有低成本高獲利之特性,明定對於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詐欺犯罪有關之其他違法利得,若能證明為其他違法行為利得,一併沒 收,使犯罪者無法保有犯罪利得,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此外,因詐欺犯罪具有常習性,為使詐欺犯罪者入監服刑可以確實發揮矯治效果,因而有必要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有期徒刑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二分之一,提高為服刑超過三分之二;累犯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三分之二,提高為服刑超過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釋,矯正詐欺惡習,保護人民財產。

明定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或審判中善用調解、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詐欺被害人賠償,對於未賠償被害人者,檢察官得促請法院審酌量刑,必要時提起上訴。另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符合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宜優先考量命被告向被害人賠償作為緩起訴處分條件,以被害人損害填補為第一優先,落實被害人保護。

「科技偵查及保障法」即時追查車手位置並鎖定詐欺電話機房

現行詐欺集團車手為躲避檢警機關查緝,多使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繫,且取款車手在市區內多點取款,不僅時間短暫,取款後迅速將贓款轉移,透過傳統通訊監察無法掌握其行蹤,為能即時掌握取款車手位置及去向,運用GPS定位追蹤有其必要性,為強化程序保障,檢警實施逾連續24小時或逾累計2日,即採法官保留。

而詐欺集團設置詐欺機房透過通訊網路設備對於民眾進行詐騙,其詐欺機房多藏匿於郊區或集合式住宅內,依照傳統跟蒐或通訊監察往往無法掌握精確機房位置,因而有必要利用M化車對於詐欺電話進行發話定位,方能鎖定詐欺電話機房位置,進一步聲請搜索查緝,明文規範此種調查發動程序,且採法官保留。

如有被害人遭囚禁於詐騙機房內,甚至遭受凌虐,警方於攻堅救援前,有必要以熱顯像儀對室內測溫、探知遭藏匿地點或夾層等;因本方法係對隱私及具秘密合理期待之場所調查,故規定僅得從室外對室內採非實體侵入性調查,且不得錄音,並限於調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之罪始得為之,採法官保留原則。

「洗錢防制法」強化虛擬資產服務監管和落實第三方支付服務監管

對虛擬資產提供者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境外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倘未完成分公司登記及洗錢防制登記,卻提供服務,將科刑責以強化監管,並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杜絕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之外衣包裝而進行詐騙及洗錢之管道。

對於未完成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或境外設立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或人員未完成公司或分公司登記及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卻提供服務,亦科以刑責,另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第三方支付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以禁絕透過第三方支付途徑犯罪。

同時提高一般洗錢罪之刑度及法人罰金刑度,並將沒收範圍擴大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以強化嚇阻洗錢犯罪之效力,復增訂自首、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及配合偵查使執法機關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減輕及免除其刑規定,以勵自新。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增訂保存網路流量紀錄 溯源追查資安及詐欺犯罪

近年來詐欺案件多利用網路犯罪,難以查得犯嫌真正身分,因此當案件發生時,如電信事業留存網路連線封包之流量紀錄,即類似網路之「通信紀錄」,例如IP位址、連線時間、基地台位址、通訊埠(Port)、連線用量、協定等不涉通訊內容之資料,就可藉由分析數位足跡,溯源及反求犯嫌之真正IP及身分,甚至發現潛在受害者以提早防範,故增訂保存網路流量紀錄。

被詐騙的錢能不能拿回來?才應該是政府關心的核心

打詐新四法。圖/梁鴻欣

打詐新四法。圖/梁鴻欣

「打詐新四法」以提高刑責、完善洗錢防制法制和提供執法人員有效執法利器,看起來有針對先前「無效打詐」的問題,但是到底能不能提升政府打詐效率?讓台灣擺脫「詐騙之島」的惡名?

曾擔任過檢察官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民眾所在乎的核心問題有兩個,第一、詐騙案件數為什麼這麼高?第二、我的錢要不要得回來?

吳宗憲表示,根據過去辦案經驗,被害人主要在乎的不是詐騙罪犯被判多久,而是被騙的錢拿不拿得回來,現在政院提出的「洗錢防制法」,應該要有一個讓出了國門的贓款有辦法要得回來,像是跟其他國家多簽一點司法互助,因為有了司法互助,我們的司法單位才能得到更多資料,也才能把錢追回來,還給這些被騙的辛苦台灣人民,而不是只是想把詐騙罪犯抓去關就好,雖然這也重要。

不過吳宗憲說,現在政府打詐遇到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查緝設備追不上詐騙集團,因此《科技偵查及保護法》需要趕快通過,畢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有了像是M化車和GPS的設備證據,相信政府打詐能力一定能提升;至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提高高額詐欺刑期和假釋門檻,我認為,法定刑再怎麼加重也很難遏止詐諞犯罪,加上法官的宣告刑也不一定跟得上來,所以即使一直在加重立法的刑度,可能還是達不到效果。

「打詐新四法」恐危害人權 行政散漫才是打詐不力主因

有法學素養的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指出,他自己也不斷思考如何有效打詐?整理出四個面向,第一個是「事前管制的作為與成效」,因為等到詐騙發生後,一切都太晚了,不管是後來的刑事追訴或是追回財產和不法所得,實務上都面臨相當大的困難;第二個是「科技偵查的必要與規範」;第三個是「有效打詐的量能與資源」;最後一個是「刑事制裁的應報與預防」。

黃國昌說,關於科技偵查所得證據的證據能力,到底是要回到刑事訴訟法裡面做一般性的規定,還是在科技偵查法裡面做一個特別法的規定?這還需要進一步討論,不過我個人是絕對反對只把這些科技偵查的手段放在詐欺專法裡面,而且也有民間團體質疑,這些法案的部分條文過度擴張了政府及司法機關的權力,會對人民的基本權利構成威脅。

黃國昌表示,像是行政院版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允許在無需檢察官或法官批准的情況下,警方可直接調取個人資料,包括網絡流量記錄等詳細行為數據;或是政府在「打詐」的名義下,可任意封鎖任何網站或平台;凍結帳戶的規範混亂且欠缺救濟程序等。

另外,黃國昌說,行政機關的效率也需要檢討,像是第二類電信,NCC不能讓門號發放這麼浮濫,先前有一個案例,就是檢察官已經偵結起訴一家第二類電信的業者,但詢問NCC卻發現他們還在進行行政調查,也就是說,前端已經沒有做好,是檢察官把犯罪事實都調查完了,也起訴了,但後端處理竟然也跟不上,這到底是一個什麼荒謬的現狀?

黃國昌認為,即便空有一堆打詐法律,政府機關若是行政散漫,想要讓台灣擺脫「詐騙之島」的惡名仍遙遙無期。(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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