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評論】被混淆與積非成是的殉職概念

基隆員警蘇昱鴻,深夜值勤時不慎遭撞身亡,但警方為其遺屬辦理的撫卹,將僅依「因公死亡」的標準,引起軒然大波。圖/取自台灣讚警臉書
基隆員警蘇昱鴻,深夜值勤時不慎遭撞身亡,但警方為其遺屬辦理的撫卹,將僅依「因公死亡」的標準,引起軒然大波。圖/取自台灣讚警臉書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基隆市八堵分駐所年輕員警蘇昱鴻,深夜值勤時遭一輛小貨車衝撞進值班台,導致其傷重不治。日前傳出警方為其遺屬辦理的撫卹,將僅依「因公死亡」而非「因公殉職」的標準給卹,由於核給的撫卹金有不小的差距,除造成基層員警的不滿外,也讓社會輿論認為「離譜」而一片嘩然。

不是殉職並不離譜

我們先釐清一個假設的狀況:某員警在營救遭綁架人質的過程中,與綁匪爆發激烈槍戰不幸中彈身亡,而政府發給其遺屬的撫卹金,是否應和坐班執勤中突遭橫禍致死的情形,適用同一標準?若認為「是」,就需要全面修改現行的相關法律。

否則,我們須探究的問題是:公務人員制度是由法律所預先明定,到底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時就很「離譜」?還是法律的規定遭誤解與誤導,以致輿論已「積非成是」?

我們可先從教育部訂頒的字典或辭典中,查詢到「殉」的原本字義,係指為達某種目的、理想而犧牲生命;而使用到「殉」的舉例名詞,則有「殉國」、「殉職」、「殉道」、「殉教」、「殉節」等。

殉職的法律定義符合名詞本義

由此可知,執行具有危險性的勤務,或執行勤務過程中發現面臨危險時,因忠於職守繼續執行勤務而致死亡,則應屬「殉職」。須強調的是,「殉職」的要素應包括執行勤務時,客觀上是否已可覺察到己身面臨了高度的危險?如果無從覺察,或許就應歸為發生了「無可預知」的「意外」,故雖為「因公死亡」,但未必是「殉職」。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6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還可「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再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殉職」是指「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或是於執行「交通指揮或稽查」、「處理爆炸物品」、「搶救災害或參與演習」、「擔任特定警衛任務」、「巡邏或埋伏」、「拘提或逮捕案犯」及「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之勤務」勤務之一時,「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包括警察在內的公務人員之撫卹,主管機關其實是考試院的銓敘部。前述提到「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的規定,係因考試院主管且已廢止的《公務人員撫卹法》中,發給最高額撫卹金的情形包括了「戰地殉職」。然而,現行公務人員撫卹事項已定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資遣法》中,且因「殉職」的法律概念已遭誤導,新法中已無「戰地殉職」的規定。

混淆殉職概念已積非成是

「因公死亡」的情形包括上下班途中遇險致死,勤務中突遭飛來橫禍致死的「意外」,以及在執行可預見危險的勤務中,可直接歸因於執行勤務所導致的「殉職」。然而,過去在如警大退休教授游毓蘭的誤導下,刻意將危險純屬「意外」也導向為「可預見」,既混淆「殉職」的原本意義,且達到了積非成是的地步。

因此,銓敘部審核時就事實情形,依據法律做出因公死亡樣態的認定時,反而經常遭到外界批評很離譜。不僅如此,現今已無「戰地殉職」的撫卹金標準可資比照,未來恐怕又難說清了。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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