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天(6日)針對國會改革法案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針對總統是否赴立法院做國情報告,大法官詹森林認為,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總統國情報告是「訓示規定」、建議性質,立法院和總統雙方是否可能和解?也就是立法院刪規定,但賴清德需來報告。
詹森林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部分,林石猛律師在狀紙中一再強調規定是建議性質、訓示規定(指要求某種行為而無附帶處罰規定,但若沒遵守規定也不會影響其行為效力)、不 真正義務,立委黃國昌也在暫時處分案準備程序說,「總統不來好像也不能怎麼樣」,這樣情況下雙方有沒有和解的可能?他麻煩立法院刪掉總統國情報告規定,但也請總統履行不管是承諾也好、義務也好,而到立法院報告;若不能的話憲法法庭必須介入。但雙方希望大法官不要介入,卻又如此激烈爭執,是否雙方也要冷靜一下?
詹森林說,立法院訂一個訓示規定、建議性質、不真正義務,這樣有意義嗎?毋寧是立法院要好好深思的問題,當然立法院立法本意有《憲法》增修條文依據,也可以促請總統尊重立法院,立意是很良好,何必訴諸法律?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回應,既然《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已經規定,立法院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所以這就是政治問題,」因為憲法明確賦予政治部門處理,這時司法權就不該介入,讓2個政治機關自己去處理就好了。所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是透過黨團協商來確定,到底總統要如何報告、答詢?是不是要有政黨比例?這些都是要經過雙方磋商形成的義務,目前實際上是爭議還沒有形成的狀況。
立委翁曉玲表示,總統不來國情報告還是有協商機制,立法院和總統府之間本就應該有溝通管道,國會改革法案通過之後,總統府也沒有來函討論要如何更順暢地解決。對於立法院來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希望建立常態化的機制,因為過去總統幾次想到立法院國情報告,都被立法院否決。總統若真的不來立法院會怎麼樣?其實也不會怎麼樣,這是基於憲法機關的互相尊重、忠誠,因此這條規定不是沒有意義,而是希望立法院能夠讓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的程序性規範。
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指出,總統曾經公開承諾在「合憲、合規」的情況下,接受立法院國情咨文的邀請。從1996年總統直選至今,前總統陳水扁、馬英九都願意到立法院國情報告,但都沒有成行,因為每個人都要求即問即答,但確定是違憲。
潘孟安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要求國情報告常態化,他認為應該修憲,把《憲法》第4條第3項「得」改成「應」,而不是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