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捲入京華城容積率弊案,台北地院今(5日)下午2時重開羈押庭,歷經2個半小時,法官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法官裁定收押柯文哲3大理由曝光,主要是柯文哲認了部分事實,使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不法獲利高達200億餘元,犯嫌重大,有勾串證人之虞。
台北地方法院裁示書中,用3大理由說明收押柯文哲原因。第一,經訊問後,柯文哲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第二,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柯文哲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柯文哲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為保障柯文哲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柯文哲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第三,考量柯文哲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200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