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大陸有借款的要注意還款的時效期,過期或許就不用還了。江西信豐縣一名張姓男子借給朋友61萬人民幣(約合台幣269萬元),4年後無法要回,法院稱已過3年時效。
據《瀟湘晨報》報導,2018年,張男因做生意需用資金,向朋友老陳借款61萬元,並簽訂了「借款合約」,約定在2018年至2019年借款期間,張男以自己的一套房產作為抵押物對該借款提供抵押擔保,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後來兩人長期沒有聯繫,老陳也未向張男催要欠款,或採取其他方式主張權利。2023年,張男向法院起訴要求老陳配合其辦理註銷抵押權登記手續,並返還房屋所有權證。但老陳要張男先還錢。
信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男和老陳之間的借款行為發生在2018年,約定借款期間為一年。老陳未舉證證明借款的訴訟時效存在中止或中斷等情形,故其債權的訴訟時效於借款期滿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6日屆滿。
本案中,老陳未在其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現訴訟時效已經屆滿,故張男訴請老陳協助其辦理註銷房屋抵押登記手續,並向其返還上述房屋所有權證,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
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存在中止或中斷的情形,但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其就喪失了勝訴抗辯權。
本案老陳自述「借款合約」到期後其從未向張男催要過欠款,張男也未主動聯繫其還錢,可以證實其主張債權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且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亦未行使抵押權,故法院對老陳的抗辯理由依法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