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不良商家橫行 台中首創張貼30天消費警訊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台中市府將在違反消保法且不改善的店家張貼消費警訊。圖/取自台中市政府網站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台中市府將在違反消保法且不改善的店家張貼消費警訊。圖/取自台中市政府網站

隨著消費型態多元化,近年消費爭議的類型及數量增廣、增多。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台中市政府修正「台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日前由行政院核定通過,若發生消費爭端的業者未改善,市府將在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避免消費者因資訊不對等落入消費陷阱。

台中市府10月7日公布、施行消保修正案,重棒打擊不良業者經營歪風,除強化履約保障外,新增預付型交易資訊揭露,及營業處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等規定,多方位保障民眾消費權益。

台中市長盧秀燕提到,該修正案上路後,市府可以直接在店家營業場所張貼消費警訊公告,不但能警惕店家,也可以避免屢次產生消費爭議不改的不良業者,以「更換招牌或名稱」等手段隱匿自身消費爭議問題,讓消費者在第一時間獲得消費警訊,據此謹慎評估是否交易,保障自身消費權益。

消費爭議層出不窮,台中法制局長李善植舉例說明,有業者會利用贈品吸引消費者到業者營業場所填寫資料,在其無購物心理準備、沒有他牌商品可比較的情形下,與消費者完成交易,試圖規避消費者可在交易7日內無條件退貨的權益。在新制管束下,此類違反消保法規的不良業者,如不及時改善就會被張貼警示公告;若業者拒絕、規避、妨礙或將公告撕毁及遮蔽等,將面臨最重10萬元的罰鍰。

法制局呼籲業者務必遵守新上路的自治條例,秉持誠實守信的精神,依據消保法規確保交易的透明性與公平性。最後提醒消費者,在進行任何交易前,應詳細了解交易條款,謹慎選擇可信賴的企業,對於交易金額有疑義的推銷要勇敢說「不」,如有消費爭議可向市府提出申訴,由相關消保單位協助消費者爭取合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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