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暨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購買美容商品所產生的訴訟案件日益普遍,社會大眾應該如何適法地保護自己的消費者權呢?而當前在司法判決上仍有那些不足?實際案例是最好的參考。
這個案例是有消費者受SPA業者推銷,宣稱購買美容商品可免費獲得50節(每節50分鐘)療程優惠,消費者未經深思熟慮情形下,即率爾與業務人員簽訂消費定型化契約書,並當場刷卡5萬元後攜走美容商品,惟當日返家與家人討論感覺不妥,隨即將全數商品未拆封全數歸還送業者,並特別表明解除上述消費契約之意;惟業者卻表明該定型化契約有「貨既售出、概不退還」而拒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110年湖簡調字1243號判決一審法院卻採信業者理由,認消費者係當場選購「現物買賣」之物,與一般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不同,無猶豫期間可言因而駁回,判決至為可議。
其後,該消費者不服上訴二審,二審法院以消費者有權對商品主張解除契約,撤銷原審判決,僅改判業者應返還價金;但對於消費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基礎應具有「欠缺安全性」、「廣告內容不實」等情形始可請求,對於定型化契約預審、精神賠償等,均未援用消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似為德不卒。
消保法怎麼說呢?《消費者保護法》乃保護經濟上之弱勢而制定之法律,因此有諸多條款可以凌駕於企業經營者,如訴訟請求地、集體訴訟裁判費之減少、舉證責任之轉換等,對消費者權益重要保護之規定;再者,依主管機關衛福部所公告瘦身美容業者行業定型化契約供消費者審閱期至少為7日,否則契約無效。
公平會的觀點呢!公平會要求店家設計的交易機制,不可妨礙消費者的退費權益。《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即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最高法院大法庭對消費者權益有那些決議又值得重視的呢?
2021年由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決議確定了統一見解: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提出的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之訴訟,消費者可以請求包括「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金額,及「一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此項見解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無疑是一項重大進步;大法庭的最新裁定,將確立消保法第51條的立法目的及對判決統一見解的正面影響性,對消費者重要權益影響深遠。
本件二審法院判決對懲罰性請求權基礎認應具有「欠缺安全性之責任」、「廣告內容不實」等情形,始可符合懲罰性賠償金之適用,過度拘泥於法規,並忽略立法之要旨及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上述大法庭決議意旨對於「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
落實消保法是社會進步的體現。消保法第12條1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消保法屬於民法之特別法應優適用。消費乃基於滿足人類欲望所為之行為;由於消費社會下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矛盾日趨增加,消費過程中倘發生紛爭,消費者顯難依傳統民事法制請求獲得有效救濟。
消保法是後資本主義社會後特有的社會法制,亦代表社會進步之趨勢,消費者原係經濟社會下之弱勢群體,因此,必須有法制作保護依據。但從本件判決觀之,法院並未積極援引消保法,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仍有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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