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征輝/前海軍上校、艦長
無論是大型製造業,國際政治或是經貿談判,所有活動的進程都會遵循明確的階段性邏輯,如此才能確保每一步驟都有清晰的目標與成果。例如造船通常區分為「開工、下水、港試、海試、成軍」五個節點;建立國際聯盟則包含「倡議、協商、簽署、啟動、擴展」五個階段;貿易談判則涵蓋「初步接觸、談判階段、達成協議、實施階段」四個步驟。
同樣的,戰爭的進程也可以概略區分為「宣戰、啟戰、停戰、終戰」四個階段。這些階段的目標如下:
1. 宣戰(Declaration of War):
國家或武裝勢力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對另一方表明即將進行武力對抗的意圖。這是戰爭的正式開端,通常受到《1907年海牙公約》關於開戰通知的條款規範。
2. 啟戰(Initiation of Hostilities):
實際軍事行動的開始,雙方在戰場上展開武裝衝突,標誌著戰爭進入實質性的作戰階段。
3. 停戰(Ceasefire/Armistice):
交戰雙方暫時或永久停止軍事行動,但未必達成全面和平協議。根據國際法,停戰協定通常是暫時的,並為和平談判提供條件。
4. 終戰(End of War/Peace Agreement):
戰爭的正式結束,通常由和平條約或協議來確立,標誌著敵對狀態的解除,並在國際法上確立新的法律關係。
以上文字論述,以圖表精簡如下:
這四個階段為理解戰爭的進程提供一個框架。然而,實際情況中,戰爭進程可能因地緣政治、國際壓力或內部動蕩而發生變化。例如,某些戰爭可能跳過「宣戰」直接進入「啟戰」,如珍珠港事件;或者「停戰」後因未能解決根本問題而重啟戰事,如南北韓;甚至有可能因實力對比發生永久停戰,而未正式進入「終戰」階段。
無論如何,「終戰」通常是一個正式且受國際法規範的程序。交戰雙方必須通過談判並簽署和平協議或條約,而非單方決定或主觀嚮往即可實現。
兩岸現狀的法理分析
兩岸主權衝突始於1946年國共內戰,並在1949年底國民政府撤退至台灣以後,形成今日的分裂局面。然而,兩岸從未簽署和平協議,敵對狀態未曾解除,軍事對峙時緊時鬆,至今灰色衝突不斷。因此,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兩岸未能達成正式的終戰協議,顯然尚未進入「終戰」階段。
如果未達「終戰」階段,兩岸目前就處於1946年國共內戰的延續狀態。這場戰爭雖然停止了武裝衝突,但仍具有停戰的法律性質。換言之,兩岸目前處於「內戰的停戰階段」。
「海峽中」是停戰的重要證據
「海峽中線」的存在,是兩岸處於停戰事實的有力證據。此中線由美國於1954年冷戰時期劃定,作為台灣海峽的非正式軍事分界線,目的在限制軍事行動並減少衝突風險。長期以來,兩岸雙方對此保持默認,這一安排清楚地反映了當時的軍事敵對狀態。
值得注意的是,「海峽中線」並非基於領土或經濟區域的正式劃分,而是因應軍事對峙而設立的臨時性措施。如果兩岸進入終戰狀態,雙方應僅存在領空、領海、毗鄰區及經濟專屬區的法理爭議,而無需依賴中線這一軍事性限制。
此外,台北至今持續抗議「共機、共艦越過中線」的行為,並多次表明不願與北京簽署和平協議。這些態度和行動進一步佐證了兩岸在國際法理上的現狀:仍處於內戰延續的停戰階段,而非和平共處的終戰狀態。
結論
現代社會以法治為基石,任何觀點皆須以法理為依據。根據國際法的框架,兩岸關係應被界定為「國共內戰延續的停戰狀態」。此結論可從以下幾點充分論證:
1. 法理上的敵對關係未終止
兩岸至今未簽署任何形式的和平協議,依法律原則,雙方的敵對狀態仍未正式解除。
2. 海峽中線與軍事對峙的現實反映
「海峽中線」的實際存在以及雙方持續的軍事對峙,清楚顯示兩岸關係正處於「停戰」階段。
3. 終戰的條件
停戰是戰爭進程的第三階段,僅在完成「終戰協議」後方能進入第四階段的和平。鑑於兩岸目前仍停留於第三階段,雙方尚無法邁向「終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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