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本周為了《選罷法》修正草案吵得不可開交,本周一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強勢將《選罷法》修正草案送出委員會,國民黨並決心要在今天(20日)三讀通過。不過,《選罷法》究竟在吵甚麼?
今日國民黨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再修正動議,總共有《選罷法》第76條、第79條、第80條、第83條以及第98-2條。
第76條再修正動議重點是,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也就是說第一階段連署,之後要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在連署書上寫發證日期。
第79條再修正動議重點是,提議人未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即為不合規,予以刪除。也就是說,第一階段連署,如果沒有做到這些,就是無效連署。
第80條再修正動議重點是,(第二階段連署)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及戶籍地址。也就是說,第二階段連署,之後要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在連署書上寫發證日期。
第83條再修正動議重點是,連署人未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也就是說,第二階段連署如果沒有做到這些,就是無效連署。
第98-2條再修正動議重點是,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今日處理的部分只是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連署時要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只是連署加嚴,並未處理「罷免票數要超過當選票數」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