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泰順博士/中美文經協會理事暨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
財劃法通過中央支配款減少
立法院在野黨聯手通過《財劃法》修正案,將中央政府撥付給地方政府的稅收款,由目前的百分之二十五,提高為百分之三十五。根據財政部估計,未來中央將因此必須多釋出三千七百五十億元給地方運用。由於中央可支配金額縮減,行政院長卓榮泰酸言的說:「未來颱風、地震來臨,行政院將沒有能力提供地方協助,請地方政府要自己非常勇敢的去面對。」
承擔救災為政府天職
由於中央政府具有協調各地資源的地位與能力,故而二十世紀以降,許多立憲國家均紛紛在憲法中明訂,無論是否編列充分預算,中央均應肩負救災疏難的重責大任。就連地方獨立性強的聯邦體制,中央政府也不能置身事外。
例如上個世紀二十年代的德國威瑪憲法,便首開先例在第48條規定:「當國家安全與秩序陷入嚴重干擾與危機時,總統得採取必要措施,甚至藉由軍方的協助介入,恢復公共安全與秩序。為達此目的,總統得暫時中止憲法所保障的各項人民基本權利。」
中華民國制定憲法時,同樣納入此一原則。在憲法第43條明定:「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由於救災疏難為先,緊急命令發布後原有的人權保障與民主程序須暫時凍結,如執行中的預算內容,甚至《財劃法》規定,都可能以行政命令進行權宜變更。在人性的考量下,中央執政者或有可能利用危難時機,趁勢擴大中央權力侵害地方自主性。故而無論是威瑪憲法或中華民國憲法,均要求緊急命令發佈後,總統必須在一定時間內知會國會,由國會議決是否必要延續此一狀態,甚至可以要求總統撤銷處置。無論如何,憲法將重大災情的救濟責任明定於中央,在這些憲法中表達的十分清楚。卓榮泰院長以中央財力受限,推託應負的責任,不僅違憲甚至失格。
台灣總統其實享有帝王權力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華民國憲法在1991年第一次增修時,執政的國民黨為了延續動員戡亂時期總統的無限權力,竟然動了手腳,將這項緊急命令權無限擴大,鋪墊了帝王總統的可能性,並沿用迄今。
《憲法增修條款》第二條第三項對總統緊急命令權規定為:「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原憲法中規定只有「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且是恰逢立法院休會期間,總統才能依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但增修條文卻改為「總統為避免…」便得發布緊急命令。「遇有」是客觀的事實,亦即緊急危難的情事已然發生,總統才得發布緊急命令,一般民主國家均以此為實施的要件;但增修條文改為「為避免」則屬主觀判斷,可以是事先的防範,無形中授予總統寬廣的裁量權。如此次南韓總統尹錫悅魯莽宣布戒嚴,便說是為「避免」國會內部親北韓議員擾亂國政。
此外,憲法本文規定只有在立法院休會時,總統遇有緊急狀況發生,才得宣布緊急命令;增修條文卻放寬到連立院開議期間,總統為避免緊急狀況,也得發布緊急命令。兩者雖都須經立法院審查,但緊急命令一旦發布,國會能否硬起腰幹否決,恐怕誰也沒有把握。只要主觀為「避免」危難,且不論國會是否會期中,總統均可動用緊急命令權,這是動勘時期的帝王總統權,民主國家並不多見。
賴卓體系坐擁如此龐大的災變處理權力,現在僅因少了十趴的稅收分配權,便失態的表示將來無法支援地方救災,這是權力認知不足,還是哀怨分贓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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