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俊臣/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
本(12)月21日,立法院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簡稱《財劃法》修正案)後,執政黨始知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的重要,行政院更由相關財政主管機關首長舉行記者會,說明《財劃法》修正後,基於「錢隨事權移轉原則」認為精省後中央承接之省業務,應併同移回各地方政府辦理,各部會計畫性補助款,將優先檢討回歸地方或提高自籌款比率因應。該等由行政院發言人馬後炮的似是而非說法,實有依法多所澄清的必要。
精省後所施行的《地方制度法》第22條原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之自治事項涉及中央及相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者,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擬訂施行綱要,報行政院核定。」此項依日本《地方自治法》「別表」之立法例,旨在就中央與地方之事權劃分有更為明確的法效力規範,卻因內政部執事者的誤認,以影響自治權行使為由,提經立法院刪除。此係一項直接影響我國權力垂直分配,乃至間接影響權益水平分配的濫權修法行徑。試想《財劃法》修正後,地方財源顯著穩定,但原該由地方全權行使的自治事項,或說該由地方自治團體負起政策及行政執行責任事項,尚未移轉,究竟是誰失職,應可了然。
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本就有原則可依
理論上,依孫中山先生權能劃分原則,係本諸「事權性質」;唯因事權性質依「建國大綱」第17條係事務屬於全國者歸中央,屬於省者歸省,屬縣(市)歸縣(市),乍看似有所劃分,卻因「事權性質」本身即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何況依憲法第10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亦有中央與地方權限重疊的「競合情形」。因之,對於事權劃分,或說「勞務性質」區分,在學理上如係單一國家即宜依事務性質劃分之外,尚須考量時間、範圍、規模、科技、經費及政策等項,始能有更為明確的職權或事權之劃分。蓋所涉勞務如就時間言之,需時跨年或多年者宜由中央辦理,如短時間內即可行者即應歸地方辦理;就範圍言之,如各該項勞務之施行範圍跨越縣、市,即宜劃歸中央,否則在地方;如涉及勞務之需經費龐大,即宜由中央主政,反之,經費如較少者則歸地方辦理;復以處理的科技難易言之,如所涉勞務之科技困難度高,則歸中央;否則該科技使用普遍,即由地方辦理。當然基於特定政策考量,亦可由特別的劃分,當今各地的捷運工程,在台北市先行興建時,即考量跨縣、市及科技使用尚無經驗,本該由中央辦理竟而臨時移由地方自辦;隨之,高捷、中捷乃至桃捷(或稱機捷),亦採中央分攤較多經費,工程卻因考量地方特性而責由地方辦理。上揭學理上劃分原則,應可在「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施行綱要」訂定後完全落實。
《財劃法》修正後 錢權需均衡運作
對於因《財劃法》之修正,始想到事權宜明確劃分,且《地方制度法》本就有明確劃分的制度設計,執事的內政部(民政司)允宜儘速召集中央各部會及地方22個地方自治團體,研議該事勢在必行的《地方自治事項施行綱要》法規命令,以使錢與權之均衡運作。相信《財劃法》修正後所可能引發的「權錢失衡」情形可以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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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專論】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迫在眉睫
立法院通過《財劃法》修正案,引起執政黨不滿舉牌痛批修法不公。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