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選罷法》及《財劃法》3法修正案,但僅《憲訴法》送出,氣得民進黨團立院總召柯建銘今天(3日)受訪時表示,想送立院國民黨籍召委陳玉珍、徐欣瑩等人進監察院。問題是,根據大法官解釋,民意代表不是監察權行使對象;監察院不但動不了中央的立法委員,連地方縣市議員也動不了。
此次三讀通過的修正案,《選罷法》是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國民黨籍召委徐欣瑩主導、《財劃法》是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國民黨籍召委陳玉珍主導,兩人考量議事攻防,向立法院長韓國瑜要求已通過的三讀法案,暫不送總統府公布,如此一來行政院就無從提覆議案,綠營的算盤落空。
對此,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受訪表示,要把相關議事人員包含韓國瑜、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國民黨立院團總召傅崐萁及徐欣瑩、陳玉珍等送監察院彈劾。問題是,監察權行使對象,僅及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而所謂的「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並不包括民代。
根據1953年釋字第14號解釋,制憲會議時就有代表提議,監察院彈劾權行使對象應包括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但最後討論結果均未通過,亦即立委、監委不是監察權的行使對象。
解釋文還說,若認為可用「中央公務人員」字樣來解釋監察權的行使對象,讓立委、監委包括在內,殊難自圓其說。因為制憲者認為,立委、監委是直接或間接的民意代表,兩者均非監察權的行使對象。此外,自治人員屬於議事機關者,如省縣議會議員,也是民意代表,也不是監察權的行使對象。
由於現在已凍省,已無省議會議員,但縣市議員等地方民代根據該解釋文,也不是監察權可以動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