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立法院於元月10日否決行政院提出之《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的覆議案,立法院預計13日將覆議案的結果分送行政院和總統府。根據媒體的報導,賴清德總統最遲應在23日公布該法律,而行政院也已研議三種「救濟」方式。但其實,這樣的敘述是受到民進黨近來提出不少的歪理所影響,讓人誤以為這是本於憲政民主程序的常規。
總統應即公布經覆議的法律案
首先,總統最遲應在本月23日公布修正後《憲法訴訟法》之說,應是依據憲法第七十二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之規定。可是,該條規定「十日內公布之」是指「法律案通過後」,讓總統有十日的溝通或深思熟慮的時間,考慮是否依據憲法第五十七條提出覆議。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已完成覆議的程序後,總統和行政院收到立法院送來覆議結果的函文後,行政院長既無「不副署」的權力,總統也已無憲法第七十二條「十日內公布之」的適用。因此,立法院送出覆議結果函文的第二天或第三天,總統即應明令公布修正後的《憲法訴訟法》。
把制衡機制扭曲為救濟
再者,民進黨政權把他們意圖阻止法律案公布生效的手段,都以「偷換概念」的伎倆稱為「救濟」。但其實,我國憲政制度也本有為避免倉促及僅由單一權力機關即可做出決,而設計了較繁複的程序及讓不同機關分享決策權,促使做出的決定係經審慎商議的過程。然而,這套機制的運作稱為「制衡」,並不是「救濟」。
例如,行政院認為立法院議決的法律案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後向立法院提出覆議,即是屬於法律形成過程中的制衡機制。而立法院覆議的結果是維持原議決的法律案,行政院長即應簽字副署呈請總統依法明令公布。在這個憲法明定的立法程序中,並無所謂「救濟」可言。
我們一般所稱的「救濟」,以行政事件而言,係指自然人或法人的權益遭受公權力違法或不當的侵害時,可經由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等的程序,由權責機關排除侵害而保護了法定或應有之權利。簡言之,「救濟」是相對於自然人或法人的「權利」遭受了侵害而言。
用大法官救濟政權
民進黨政權為了阻止《憲法訴訟法》公布生效,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主張在法律案公布生效前,可以「預防性權利救濟」的運用而聲請釋憲。然而,這項主張始終未說明,《憲法訴訟法》生效將對行政院發生甚麼樣的「權利侵害」?
我國憲政體制中的大法官釋憲制度,僅得針對已具有法效力的法規範。故而,聲請釋憲的目的若是要阻止法律案生效,本即不合法定的聲請要件且悖於憲政制度。說穿了,民進黨窮盡歪理要阻擋法律案生效,大法官成了可「救濟政權」的最後一把大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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