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名家】政府以言論驅離陸配不具正當性

繼「亞亞」(劉振亞)後,陸配「小微」(左)與恩綺(右),也被移民署強制離境。圖/截自小微、恩綺抖音頻道
繼「亞亞」(劉振亞)後,陸配「小微」(左)與恩綺(右),也被移民署強制離境。圖/截自小微、恩綺抖音頻道

楊泰順/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暨中美文經協會理事  

陸配以言賈禍

幾位陸配在台居住期間因發表贊同武統的言論,遭到賴清德政府強制驅離出境。許多人為陸配們感到不平,紛紛批評賴政府的作法粗糙。批評者主要認為,陸配們僅是透過網路發表她們對兩岸關係的看法,應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號稱民主自由的台灣應有容忍的雅量。且當事人皆為家庭主婦,影響力相當有限,不可能構成真正的國安威脅,政府強迫拆散當事人家庭,明顯不符比例原則有執法過當之嫌。批評者甚至引用民進黨先驅鄭南榕,寧死也要堅持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主張,認為賴政府的處理方式有違民進黨的創黨精神。

筆者並不贊同賴政府的處理方式,但對於批評者所強調的「百分之百言論自由」卻也不敢苟同。

沒有百分百的言論自由

在人權思想與民主體制的發展歷程中,「言論自由」被認知為重要的人民權利,起步其實較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雖明定政府不得「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但最高法院卻直到二十世紀初,才開始著手處理該條文所衍生的各項爭議。在諸多判例中,我們很難不注意到法官對言論自由的認定常隨國家處境而搖擺。如二戰爆發前法院認為共黨集會雖主張推翻政府,但仍屬言論自由的範疇,政府應寬容以對;但美國參戰後,法院在1942的宗教集會判例中,卻認為集會中使用髒話、猥褻性字眼,或戰鬥性詞句,均應受到禁止及處分;冷戰初期的五十年代,法院甚至認為聽眾不滿演講內容,也可構成警方強迫演講中止的依據。顯然,言論自由可以因時空改變而有不同的詮釋。

在非成文憲法的英國,言論自由甚至被認為是「剩餘自由」權(residual freedom),亦即自由只因政府尚未立法規範才得享有。換言之,政府基於國家利益的考量,一旦立法限縮某些言論,自由便不復存在。故而,與其他基本人權比較,如生存權、財產權、人身保護令等,言論自由的保護位階顯然較低。這是為何,名學者布萊克史東(Blackstone)在討論英國人身自由權時,並未將言論自由納入其中。

故而,鄭南榕的「百分之百言論自由」,僅為個人的理想信仰,難以從現實世界獲得印證。

在國安需求下政府有權限縮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既然缺乏普世的認知,主權國家為了應對特殊狀況,對某些言論加以限縮便不難理解。例如在多種族與宗教對立的國家,討論族群差異或宗教優劣,甚至不容許在學術研討中出現,若認為這是踐踏言論自由便似乎昧於現實。同理,台灣面對大陸的武力威脅,禁止國人公開宣揚武統,應該也可視為合理的限制。尤其,陸配連國民身分都還未取得,採取較嚴格的言論限制,多數人應該還可接受。

言論執法必須重視比例原則

然而,無論議題為何,言論紅線其實從來不會清晰可見。陸配以其有限的知識與對台灣社會的了解,希望她們發言時能謹守分寸,似乎有些過度期待。故而,當她們發言出現不當的情形時,政府部門是否應先給予書面警告,若反覆再三冥頑不靈才採取驅離的動作?但現今政府並未事先告知嚴重性,僅以一部短影音便下令當事人離境,如此不教而殺顯然不符人道的精神。要知,這些陸配可是台灣人的母親,強迫妻離子散似乎明顯執法過當。

此外,政府固然可以立法限縮言論範圍,但執法時必須秉持人人平等、勿枉勿縱的原則,受制裁者才能心服口服,法律的威信也才得以確立。但根據媒體報導,島內立場不同的國民或外籍人士,其實也常傳播類似支持武統的言論,但這些傳播者或因背景牢靠而讓政府視而未見。政府如果僅因對象為無權無勢的陸配,才敢採取雷挺行動,如此法治又如何讓民眾信服?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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