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限期陸配需在3個月內提供「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律師王瀚興今天(10日)表示,此事並不合法規,法規公布3天之後發生效力,怎麼可以溯及適用?且陸配若真的找不到舊資料,也可以去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檔案管理局,要求調閱,因為依照法規規定,首次在台登記戶籍是必須永久保存。
新黨副秘書長游智彬、新黨青年部副主任譚傳紹、新黨全委會委員賀樺及律師王瀚興今天上午在內政部移民署前召開記者會,痛批移民署讓陸配集體陷入恐慌。王瀚興表示,陸配隔了20、30年被要求補繳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的公證書,此事讓舉國沸騰,陸配家人處境猶如今日召開記者會時的天氣,淒風苦雨。
王瀚興引述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桂宏誠今日發表在報端的文章,移民署此次的法令依據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但是該條法令是適用於「已經有台灣地區人民戶籍」者,要去取得「大陸地區人民戶籍」時;換句話說就是已經拿台灣身分證、可以在台灣定居者,而陸配當初申請時當時不適用這個法條。
王瀚興補充:第二,民國93年的修法到現在可以溯及適用嗎?根據憲法和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發布之後,是3天發生效力,怎麼可以溯及適用到以前的狀況。
第三,根據行政程序法124條,廢止原因發生時,應在2年內就撤銷。如果當初沒有繳這些資料,時間一定超過2年,今年1月內政部就相同情況已經吃下敗訴,怎麼現在居然還再次違法,去追溯 20、30年前的補件?
最後,有網友反映,他們陸配母親找不到舊資料,怎麼辦?王瀚興表示,其實國家發展委員會有一個檔案管理局,是處理所有檔案法;依照檔案法規定,有關於戶籍取得、外國戶籍取得,都要永久保存。所以如果陸配真的找不到戶籍資料,可以依照檔案法,要求主管機關調閱卷宗。檔案法24條也規定,戶籍第一次在台灣登記,一定要永久保存,若檔案遺失或明知不應銷毀,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主管機關不可以把責任或舉證責任轉嫁給陸配;又如果陸配收到移民署公文,可以要求去把原處分件調出來,不用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