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董事長
移民署長鐘景琨在退休生效前幾天,此消息才被傳出並經證實,讓該署的同仁也感到詫異。固然移民署內有人稱,署長離屆齡還有三個月就辦了退休,僅是個人因素而與三月以來的陸配事件無關,但與常情不符的說法讓人難以採信。
移民署長提前退休以保晚節
事實上,移民署從陸配「亞亞」事件開始,接續要求了幾位在台居留的陸配離境。近日,移民署再發函要求已在台定居多年者,另須限期「補繳」實為申請定居時所須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這些作為都是在民進黨政權的壓力下,讓移民署充當了違法濫權的打手。因此,署長基於專業的良心,乃至於不想在公務生涯的最後「晚節不保」,雖然還可任職三個月,但也不願意再待下去。
日前移民署發函通知已在台定居及領有國民身證長達二、三十年的原大陸地區人民,限他們在三個月內補繳「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若逾期未繳則將註銷在台灣的戶籍,乃至於也可能註銷國民身分證。此一讓他們不解及造成恐慌的要求,在移民署說成是「本應繳而尚未繳」的「補繳」,也意味了政府對他們「寬大為懷」。
事實上,移民署做出這項要求的目的,無非係因兩岸關係在法理上乃一個中國原則,所以在中華民國的「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兩者間,只能於其中一處設有戶籍。然而,在台灣設有戶籍二、三十年的原大陸地區人民,此刻返回大陸申辦「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勢必需申領有大陸發給的「台胞證」。而若在大陸地區仍設有戶籍,大陸地區的主管機關就不會發給。
大陸早規定須註銷戶籍才可來台定居
不僅如此,移民署於2002年修正增定的《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即有規定,經許可在台定居者,移民署可將「其大陸地區證照予以截角後發還,已收繳者,亦得截角後發還,或保存至該證照逾效期後銷毀」。換言之,移民署核發「定居證」的條件中,申請者需繳附身份證和護照等,如此即確定其再無中國大陸人民的身分。
中國大陸當局對其人民來台本有嚴密的管理,來台定居需向相關機關申請的文件繁多,若說二、三十年年前來台定居後仍保有大陸的戶籍,那也是太令人不可思議。事實上,中國大陸1994年修訂發布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出境定居的,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註銷戶口」,我們才於2004年以此為由,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新增大陸人民來台定居需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
移民署目前要求「補繳」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係2004年後申請定居時應繳的文件。但法規規定若申請時未繳,移民署可先核發定居證,並請申請人具結於三個月內補繳,否則即撤銷定居證。這樣的規定,又怎應適用在此前已經許可定居,且還長達了二、三十年之久者呢?何況,移民署提得出依法應簽署的「具結書」?且未補繳即發給定居證豈不違法?
讓人見識到有權者的卑劣
移民署的要求是「新」規定,並非依據現有法規的「補繳」。而其目的,應是民進黨政權想清查陸配及其在台子女是否在大陸新設了戶籍,以此來塑造他們是潛伏在台之滲透者的印象。然而,政府沒能力查核卻用此違法濫權的賤招,且移民署還公開表示「奉公守法的人不需要過度擔心」,真讓人見識到了有權者的卑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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