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等人因內線交易「紅火案」衍生出中信銀行的「澄清湖大樓購地」案遭北院判刑;檢方認為辜仲諒等被告決定以9.5億元購得8.5億的澄清湖大樓,此交易製造了1億元的價差,台北地檢署因此依據違反證交法的罪名起訴辜仲諒及另外3人。法院審理過程中,辜仲諒主張無罪,但台北地院今(13日)判決他有期徒刑7年8個月,同時限制其出海出境。
此外,同案被告、前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被判刑8年,前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被判9年6個月,李聲凱則被判9年4個月。合議庭同時宣布辜仲諒、張明田及林祥曦即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四名被告的判決均可上訴。
檢方指控,辜仲諒在擔任中國信託金融公司副董事長期間,為了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購入高度連結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股票結構債。
最高檢察署前特偵組偵辦後認為,辜仲諒等人藉由拉抬兆豐金股價任意處分「紅火」獲利,將辜仲諒起訴。後續,台灣高等法院在2018年9月的審判中,將檢方聲請併案審理的中信銀購買澄清湖大樓案、鳳山信用合作社、萬有紙廠、華王電機、奕行與奕銘公司等不良債權案,退回地檢署重新偵辦。
地檢署重新調查後的結果顯示,辜仲諒、陳俊哲及前中信銀證券投顧董事李聲凱在2005年指示中信銀行以9.5億元購買原價8.5億元的澄清湖大樓,當中有1億元的價差,違反證券交易法。
檢方還發現,陳俊哲、張明田、林祥曦及李聲凱在處理鳳山信合社等不良債權案件中也違反了相關法律,並對辜仲諒的前妹婿陳俊哲發布了通緝令。
至於「紅火案」,是指在2004年間,辜仲諒與中信金控的高層被控利用紙上公司「紅火」,購入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涉嫌間接操縱兆豐金的股價,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達3047萬美元(約新台幣10億元),並損害中信金的利益。辜仲諒因而被起訴違反銀行法特別背信、證交法操縱股價及洗錢等罪。
在紅火案中,辜仲諒一審、二審、更一審分別被判9年、9年8月、3年6月,不過更二審、更三審皆判辜仲諒無罪;最高法院去年針對操縱股價、洗錢二罪的部分,駁回檢方上訴,確定無罪;而銀行法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無罪的部分,則是撤銷發回高院,進入更四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