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撞死胎兒僅判過失傷害!法院理由爆爭議:「不是人是物品」

圖為寶寶示意圖。肇事駕駛張男去年飆車達時速168公里,害黃女的寶寶胎死腹中,至今未與家屬道歉或和解。圖/取自Unsplash,Omar Lopez攝
圖為寶寶示意圖。肇事駕駛張男去年飆車達時速168公里,害黃女的寶寶胎死腹中,至今未與家屬道歉或和解。圖/取自Unsplash,Omar Lopez攝

根據媒體報導,台中一名懷孕34週的黃姓女子,在台74線遭張姓男子駕駛奧迪進口車高速飆車追撞,肇事車速高達時速168公里,造成黃女與其丈夫受傷,腹中胎兒不幸胎死腹中,但檢方僅依過失傷害起訴張男,最終地院判處6月刑期,繳納18萬罰金可免入獄,理由是胎兒尚未出生,法律上不屬「自然人」,法院甚至稱這是「物品」,讓黃女無法接受,將繼續上訴。

根據《ETtoday》報導,該起車禍發生在去年5月3日晚間,肇事駕駛張男駕車行經台74線27k附近,明知台74線限速僅80公里,張男卻飆車到時速至少122公里、最高168公里,結果車輛失速撞上一名林男車輛,又在內線追撞一名黃男車輛,導致黃男車輛翻覆3圈。雖然夫妻倆幸運僅受輕傷,但黃小姐傷勢集中在子宮附近,導致寶寶因胎盤早期剝離、胎死腹中。

黃小姐無法接受肇事者至今未曾道歉,更無任何賠償與和解誠意。而檢方僅以「過失傷害」起訴,理由是胎兒尚未出生,法律上不屬於「自然人」,無法以殺人或過失致死論罪。台中地方法院最後判處張男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判決一出,黃小姐心痛表示:「我才剛聽到寶寶的心跳,他在我肚子裡動來動去,法院怎麼能說那不是生命,只是一個『物品』?這誰能接受?這誰願意接受?」法院認為,張男嚴重超速,確有加重刑期的事由,但因他自首、犯後坦承犯行、經濟條件有限,依法給予減刑空間。

黃女委任律師王翼升表示,張男以超過1倍的時速行駛,我們本就可預見會撞死人,被告張男主觀上自具有不確定之殺人故意,其所為應論以殺人未遂罪,且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也是採相同見解,但無奈本案檢察官未採納,而是僅以過失傷害罪起訴,實在非常遺憾。

報導也指出,張男臉書自稱「台灣屁孩商業聯盟之榮譽主席」並擔任「大屁孩」,臉書上頭貼曬出許多機車、轎車等相關照片與資訊。而張男在法庭上則自述,從事二手家具工作、月收2萬8千元,需要扶養媽媽。

判決一出,也引發PTT鄉民大量不滿,「司法改革大成功」、「這說明台灣不分老少開車習慣都很差」、「這公共危險罪也有吧」、「在台灣害死人代價也太低」、「壞人變老 推測40年後會撞死行人」、「事實就是政府一直放縱這些人渣威脅社會」、「嚴重超速若肇事是可預見致人於死,所以根本不是過失這邏輯」、「生育率低不是沒道理 以後滿街89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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