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因前北分署長謝宜容霸凌而輕生,引發眾怒。立院司委會昨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生死亡,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以下罰金。初審條文也明定,這次的修正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草案就職場霸凌予以明確定義,所謂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公務人員保障法》也將霸凌、性騷、酒駕納入,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則建議後續還需補強3點。首先就是將性騷、霸凌、酒駕等列入《公務員考績法》,去年12月她已提案修法,今年3月17日,考試院提案要求修正《公務員考績法》也是這個方向。其次就是原機關的「商調權」,因為根據《公務員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被霸凌的公務員若想要申請商調,有其他機關願意收留,只要頂頭上司不同意就走不了。最後,公務員應全面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規範,給予公務員更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