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謝宜容們!立院三讀機關首長霸凌公務員「最高罰100萬」

立法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明訂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最高罰新台幣100萬元。圖為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後左3)敲槌。圖/中央社
立法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明訂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最高罰新台幣100萬元。圖為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後左3)敲槌。圖/中央社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去年11月爆發「公務員之死」,前分署長謝宜容涉職場霸凌過失致死,成為眾矢之的,為杜絕類似案件再起,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生死亡,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0萬以下罰金。

謝宜容霸凌基層公務員案,震驚全台,不同公部門霸凌案也陸續爆出,喚醒社會各界重視公務員遭受霸凌的情事。為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安全與健康,並強化公務體系對於職場霸凌的防治,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應予保障,「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

本次修法明確定義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此外,針對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

凡有違規者,符合下列情節,應負責人員按情節輕重依法懲戒或懲處。一為「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二為「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三為「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其中,針對提出安衛防護建議或對提出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員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知有霸凌情況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者,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新台幣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倘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發生重大災害,處應負責人員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涉及刑事責任者,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者。

條文也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辦理這次修法新增的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調查、因果關係認定、事故裁罰等業務,初審條文規範,應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5人至7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

條文規定,保訓會知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防免職場霸凌行為有不當或違法時,得主動實施檢查,或通知其上級機關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屆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為確保各機關依這次修法完善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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