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4日)三讀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規定公平會委員「任滿得連任1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刪除延任規定,並增訂行政院長補提名期限的規定。
民眾黨團提案指出,公平交易委員會做為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主要業務是依《公平交易法》的規範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理應透過制度設計確保委員超然獨立及公正客觀;但現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無連任的限制,有權力過度集中的風險。民眾黨團提案指出,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提出《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及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委員連任以1次為限,刪除萬年條款。
全案表決,藍白以人數優勢下,通過民眾黨團、國民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現行《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置委員7人,均是專任,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三讀通過條文修改為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
三讀通過條文也刪除現行第4條第5項條文,即「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三讀條文另增訂,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長應於3個月內補足提名。
關於施行日期,三讀修正通過16條規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