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云湘/戰略智庫研究員
美國在台協會(AIT)近日聲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與《舊金山和約》均未決定台灣最終地位,並批評中國大陸藉此重塑歷史。此番談話再度引發「台灣地位未定論」爭議,但更值得注意的是,AIT刻意不提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簽署的《中日和約》(又稱《台北和約》)。這種「選擇性」省略,與台灣內部部分否定和約的群眾,其背後邏輯其實一致:避免被條約文本鎖死,保留政治與外交操作的空間。
《中日和約》簽署於《舊金山和約》生效後,由日本與中華民國締結。條約承認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但未明言「歸屬中華民國」。因此,支持者視其為主權移轉依據;反對者則認為它僅確認「日本放棄」,並未完成法律上的移交。
依國際法,條約應具拘束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年)明定「條約必須遵守」。然而,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代表中國,日本在1972年與台北斷交,並稱《日華和約》(即《中日和約》)失效,使其地位陷入尷尬。
這也使部分學者主張,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已放棄台澎,導致台灣成為「無主地」或「盟軍託管」狀態,《中日和約》自然無權移交主權。此論點的戰略意涵,在於避免台灣被視為「自動歸屬中華民國」,並保留「台灣人民自決」的空間。
否定和約效力,也有助於維持台日友好。日本官方立場始終是「放棄主權,不評論歸屬」。若將和約視為主權依據,將迫使東京表態,影響雙邊關係。因此,否定者選擇以「未定論」取代,既能凸顯自決,也能避免讓日本陷入尷尬。
AIT此次迴避和約,表面理由是北京未引用,美方無須回應。但更深層的原因在於,美國長期避免對台主權表態。若納入和約,可能被解讀為承認中華民國主權,與「一中政策」衝突。同時,美方此舉也維持了美日一致性。日本自1972年後刻意淡化和約效力,避免與北京對立;若華府強調和約,反而影響兩國在台海政策的協調。
依據國際法事實,可以歸納三點:其一,日本確實放棄了台澎主權(《舊金山和約》第二條);其二,條約未明定歸屬,留下模糊空間;其三,中華民國自1945年起行使有效治理,形成「事實統治」。(所謂「有效治理」,指的是一個政治實體在特定領土上長期行使統治,包括立法、徵稅、維持秩序。這一現實雖異於法律移轉,卻是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權源。)
因此,將台灣視為「無主地」缺乏國際法依據。多數學者認為,台灣曾為日本領土,不符合 Terra Nullius(從未被統治之地)的定義;「盟軍託管」也未經安理會決議,缺乏程序基礎。所謂「無主地」更像政治論述,而非嚴格國際法結論。
綜觀四方立場:北京常援引《開羅宣言》,卻避談《舊金山和約》模糊與《中日和約》效力,以維持「歷史回歸」敘事;支持者強調和約是法統依據,但對《舊金山和約》漏洞及日本否定和約的態度則低調;否定者主張和約未完成主權移交,轉而推動「未定論」與「自決論述」,同時顧及台日友好;美方則刻意省略,維持戰略模糊,避免被迫承認主權。
由此可見,不同立場雖各異,但共同之處在於:都選擇性引用或省略歷史文件,以政治需求決定何者被強調、何者被沉默。這正是台灣地位問題至今無解的根本原因,條約的沉默,被各方轉化為政治的算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