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村長鄧萬華遭花蓮縣富里鄉公所以其「未放棄中國籍」為由解職,經鄧萬華依據《訴願法》向花蓮縣府提起訴願後,花蓮縣政府訴願委員會日前作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的決定。鄧萬華的權利基本上得到了救濟,富里鄉公所依法應即盡速對鄧萬華作出「回復」村長職務的處分,但八成因懾於內政部恫嚇以送監察院查處,尚今未聞作出權利救濟獲得實現的新處分。
監察院被內政部當成「東廠」
事實上,富里鄉公所在對鄧萬華作出解職處分的公文中,已顯露出是受到內政部的權力威嚇。在花蓮縣政府訴願會作出訴願決定後,內政部長劉世芳公開宣稱,《國籍法》的適用並無另外的解釋空間。而內政部也在此時指出,在今年5月底時有5個鄉鎮區公所,因「怠於辦理解職事務」,連同其上級監督機關台北市府、新北市府、桃園市府和花蓮縣府共9個機關,已被其函送監察院查處。
設立監察院是儒家民本思想的體現,而監察權理應發揮的功能,最終仍在於保護人民的權益。訴願制度則是「準司法」性質的權利救濟機制,設制目的雖在於給予行政體系先行自我糾錯,但目的仍在於保障人民的權益。
令人感到諷刺的是,當人民的權益經訴願程序獲得救濟的機會後,內政部卻威嚇以「函送監察院查處」。此一情境,猶如宣告監察院已質變成了中央政權的「東廠」。
依政策對憲法和法律做出行政解釋即是濫權
賴清德總統就職後積極推動務實的臺獨政策,宣告兩岸為互不隸屬的兩國。然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均未曾修正,條文中明定的「大陸地區」竟從「中華民國領土」變成了「外國」,說明了這只是違法且違憲的政策,且係以「行政解釋」包裝成具有合法的外衣。
行政機關對憲法和法律即使有權做出「行政解釋」,但也應是在具體個案的適用發生疑義或爭議時。然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甚為明確,也並無具體個案的適用發生了爭議或疑議,內政部只是為貫徹賴總統違憲的政策,就違憲濫權做出了「行政解釋」。
兩岸人民只具一個「中國籍」
兩岸人民在兩岸關係法制中只有一個「中國籍」,這是因兩岸人民在兩岸間只能擇一設有戶籍,而且設有戶籍即表示係經政府認證為居住在國內的具有國籍者。更重要的是,兩岸人民若在對岸設有了戶籍,其原戶籍須被政府註銷,而原經認證的國籍身分連帶地也一併喪失。
簡言之,兩岸在法制和做法上均相同,使兩岸人民只會在「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間具有一個「中國籍」。因此,內政部為貫徹賴總統政策做出「行政解釋」,認定來台定居的原大陸地區人民「未放棄中國籍」,只能說明在程序上和實體內容上皆屬濫權,而且這也就是「行政獨裁」的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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