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23條完成立法 明列涉國安罪定義罰則

《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今天(19日)晚間已在立法會完全無反對聲音下通過。圖/取自香港特別行政區官方網站
《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今天(19日)晚間已在立法會完全無反對聲音下通過。圖/取自香港特別行政區官方網站

過去20多年在香港各界引發強烈爭議,2003 年試圖強行立法不成的《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今天(19日)晚間已在立法會完全無反對聲音下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長官李家超隨即宣布,俗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草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將在本週六(23日)刊憲生效。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在2020年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僅納入23條部分禁止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和顛覆中央政府,其餘沒有處理,這有待港府另行立法。《23條立法草案》明列各種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和罰則,包括叛國;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罪行方面,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可判處監禁14年,而未披露他人犯叛國罪,可判處監禁14年。煽惑公職人員離叛,可處監禁 7 年,當中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可處監禁10年。如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的文件或物品,可處監禁3年;管有煽動意圖刊物,可判監3年。
涉及國家機密方面,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可判監5年;涉及意圖危害國安或罔顧國安,可判監7年。非法管有國家秘密,可判監3年;涉及意圖危害國安或罔顧國安,可判監5年。

在三讀通過草案後,政府指條文落實有效防範「黑暴」和港獨勢力,不需要再擔心港獨份子的玉石俱焚行為。過去有人破壞香港,將香港推到深淵,但「香港市民從今以後都不需要再經歷這樣的傷害」,並強調條文會保障言論、新聞和集會自由,會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並且與國安法兼容。
《HK 01》報導,對於香港社會普遍關注的煽動罪,該法案委員會主席議員廖長江指出,煽動罪的控罪要求,需證明煽動暴力的意圖,惟因應2019年社會事件(反送中),香港當時有許多文宣品雖然並非企圖直接煽惑暴力,但確實造成仇恨香港的憲政秩序,以及社會動盪,因此支持在成文法中列明「毋需證明煽動暴力意圖」,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同時加強煽動罪的明確性。
身兼行政會議召集人的議員葉劉淑儀認為,若當年成功立法,就不會出現非法的「佔中」事件,因為有關活動就外部勢力搞出來的,2019年時有人想將香港分裂出去,若當時成功將分裂國家和顛覆罪行立法,就可以即時拘捕。

自稱「香港議會唯一反對派」的議員狄志遠,也公開支持草案盡快通過,認為國家安全可進一步受到保障,他形容過去一段時間香港在迷霧中摸索,社會在紛爭中持續內耗、發展停滯不前,現在雲霧已散,是時候放下心中矛盾,為下一代打造更美好生活條件。

而在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通過後,媒體還有多少生存空間?香港記者協會前主席楊健興直言,記者承受的實際風險及心理壓力比之前大很多,面對虛無縹緲的紅線,他還不考慮停下目前的新聞評論工作,他始終相信新聞工作是有價值的。

楊健興不諱言,23條立法會使記者承受的實際風險及心理壓力較之前增加很多,特別是對媒體影響最大的「煽動意圖罪」。草案建議提高煽動意圖罪的刑罰,由目前刑期最高2年增至最高7年,且範圍相當廣泛,包括激起對國家機構或香港政府的仇恨、矛盾等,「可能政治時事評論都觸及煽動」。被問及「紅線在哪裡」,他表示「永遠沒有答案」,「記者根據事實作出批評,說了些政府不中聽的話,是否偶爾說就可以,但如果持續幾個月都這樣說,就變成有煽動意圖?自己完全掌握不到」。

至於媒體是否會為了減低風險而自我審查,楊健興表示,近年香港社會已瀰漫著一股自我審查風氣,很多媒體都已不經意自我審查,在報導或評論過程中涉及敏感議題時會「小心些」。如有海外組織批評港府,媒體可能會等待政府有回應才一併報導,否則未必會報導該海外組織的立場,這確實會影響社會接受資訊。因應《23條立法草案》中有「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的相關罪行,以及新增「境外干預罪」,未來「境外勢力」甚至包括「國際組織」,媒體可能會減少報導中國新聞或外國組織的立場,或報導時會更小心。

楊健興說:「空間少了,風險多了」,但也非完全不能做新聞,「我始終相信社會應有新聞及評論,評論是基於事實,自己跟了新聞這麼久,對事件較了解,將自己的觀點說出來,讓讀者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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