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誰又在糟蹋我們的憲法?

蘇永欽/國立政治大學講座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並任副院長

各界矚目的李貞秀立委資格案,最新的發展是行政院在其宣誓就職後,仍以「李女士」相稱,而且不提供任何資料,不接受質詢,將來可能還會質疑她的提案、投票合法性,搞不好再次去敲憲法法庭的門。

有關憲法上的國家和國民定位,年前我才在本欄簡單的回顧了兩大黨前輩合力修憲的艱辛與用心,法條如此清楚,過程斑斑可考,再要以一黨的兩國論信仰為基礎,把國籍法的「外國國籍」硬套在大陸地區人民頭上,別說法院迄今都無法接受,恐怕連自我賦權的憲法法庭都幫不了忙─只看全由陳水扁總統提名的大法官,和全由馬英九總統提名的大法官所做幾號涉及國家與國民定位的解釋,從未見任何例外,政府(內政部、陸委會,以及行政院)應該是怎麼樣都拗不下去吧。

所以現在的質疑已經慢慢從「國籍」轉到「戶籍」的問題,也就是從92年修改兩岸條例增訂第9條之1確立兩岸國民採單一戶籍制度後,臺灣地區人民若未在施行日(93年3月1日)後六個月內註銷原大陸戶籍並提交證明,就會喪失臺灣身分。這個在民進黨執政時期通過的規定,所稱「臺灣地區人民」至少在文義上也可及於修法前入籍的陸配,包括82年入臺、88年已申請獲准入籍的李立委。雖然誠如她所說,依當時的大陸戶籍制度,只要出國,不論時間長短都要註銷戶口,所以在她申請時,不僅臺灣還沒有單一戶籍的管制,兩岸條例和相關許可辦法也完全沒有繳交失籍證明的規定,而事實上她也已經失去大陸戶口,因此和後來修法明定的兩岸單一戶籍制度不生任何違逆,此所以修法的陳水扁政府也未要求這些早期陸配補繳除籍證明。

瞭解這個背景,看到23年後突然冒出內政部的「專案補繳計畫」,特別發函給1.4萬的陸配,普查有無除籍的情況,讓人覺得格外突兀。因此若說修法當時主要考量的是從臺灣過去取得大陸戶籍者,所以並未針對已在臺灣落戶的早期陸配要求補繳除籍證明;倒是修法23年後兩岸情況有了變化,政策上有了更多所謂增加防衛軔性的考量,執行面才啟動專案補繳,應不為過。雖然對這些新移民已構成相當程度的干擾,但主政者在執法寬嚴上因時而轉,也可以理解,此所以李立委也已配合提交大陸戶籍已於82年嫁入臺灣時即已註銷的證明。誰知道這樣原無必要,因配合新政策所做的程序補正,竟然會對李立委個人(或再加上其他投入公職的陸配)發生一個全新的法律效果,也就是兩岸條例第21條所設的10年或20年等待期間的計算,即只能從提出證明時才開始計算的駭人解釋!

我不知道這樣完全無視大法官已在多個解釋、判決中適用並充分闡明的信賴保護原則,僅只是陸委會還不成熟的見解,或者已經代表行政院的看法。否則怎麼會在立法院已不採此說而按原定期日辦理李立委的宣誓就職後,才會有前面提到的、荒腔走板的「李女士」稱呼及「不接受質詢」等等說法?我完全理解在兩岸關係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解釋有把保護臺灣地區人民安全納入考量的必要,這一點在96年大法官公布的618號解釋已經特別清楚,但這裡可以容許的彈性無論如何也只能通過修法,而不是單純以行政手段就可創造,應該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底線,有如此多優秀法制人員的行政院,竟會一無所知?

顯然我們又碰到了少數政府的軟肋─就此我的不斷發言已到自己都生厭的程度!行政院怎麼會不想修法?就是沒有多數嘛,沒有多數偏要在按多數治理原則設計的民主體制下左衝右突,東挪西補,只好以一個一個憲法原則的破壞作為代價,不就是這麼回事嗎?所以我最近常常想的是,我們到底還有多少東西可以讓自己站直,大聲的跟國際說我們比對岸高明?這幾年數下來,好像真的不多了。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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