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祥瑞/台大法律系畢業、台灣師大政治研究所博士
你可不可以向政府要求你家前面開條道路?那要看你有沒有這個公權利!納稅是義務還是責任?
「權利、義務與責任」是三個密切相關的重要概念。社會秩序之所以能夠維持,並不是因為每個人只強調自己的利益,而是因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並在違反規範時承擔責任。因此,理解權利、義務與責任三者的意義與關係,是法律制度與社會倫理的重要基礎。
一、權利的意義與發生
所謂權利,是指法律或制度所承認與保障的利益與資格,使個人或團體得以在一定範圍內主張自己的利益,並要求他人予以尊重或配合。簡單來說,權利是一種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與主張能力。
權利的產生通常有幾個來源。第一,是法律所賦予的。例如人民依法律享有財產權、人格權、投票權、言論自由等。第二,是契約關係所產生的權利,例如在買賣契約中,買方有請求交付商品的權利,賣方有請求支付價金的權利。第三,是社會關係或身份所產生的權利,例如子女享有受扶養與教育的權利,勞工享有合理報酬與工作安全的權利。
在法律的討論中,權利通常可以區分為公權利與私權利。
公權利是人民基於法律或憲政制度,對國家所享有的權利。例如人民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有請願、訴願與行政救濟的權利,也有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保障自由與人權的權利。公權利的核心在於保障人民不受國家權力的不當侵害。
私權利則是個人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所享有的權利。例如財產所有權、契約請求權、繼承權等。這些權利主要存在於私人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之中,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透過法院訴訟來請求救濟。
二、義務的意義與發生
一般而言,有權利就有相對的義務。義務之發生與權利之發生同,皆是因為法律規定、契約約定及身分關係所產生。我們可以從權利的相對面來了解義務:義務是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應該做」或「必須做」的事情。
舉例言之,高速公路在時速60公里以上110公里以下是用路人的權利,反面來說,在60之下和110之上,就有不得違規的義務,必須遵行交通規則對時速限制的規定;再例如,依照契約,債權人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契約的權利,而債務人就有遵守對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又如,夫妻因結婚而有同居之義務,所以配偶之一方即有請求對方同居之權利。
然而還有一種並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就是道德與社會倫理的義務,例如誠實守信等。
三、責任的意義
簡單說,責任是違反義務的「效果、後果」。責任的目的,在於維護公平與正義,並促使人們遵守法律與社會規範。
權利義務有規定在民事法規裡面的,例如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的侵權行為規定(民法第184條);有規定在刑事法規的,例如竊盜罪之規定(刑法第320條),乃是約束人民有尊重他人財產權的義務;另如義務規定在行政法規中的,如人民不得違章建築(違章建築處理法第5條)。
以上所舉的各民事、刑事、行政的義務,若違反者,就發生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刑事責任(竊盜罪有坐牢或罰金的後果)、行政責任(要拆除或罰鍰)。
而違反道義義務的,通稱為道義責任,並沒有實質的執行力。
如果沒有法律規定人民可以直接向政府請求的事項,就表示人民沒有這個公權利,不能以民主自由為名,隨便向政府要求;又常常有人分不清義務和責任,例如:說「納稅是國民的責任」,正確應該說「納稅是國民的義務」,而逃漏稅則是違背了納稅義務,則就要負責了!負甚麼責呢?要負逃漏稅的行政責任-補繳再加罰鍰,甚至還有刑事責任。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