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名家】立委資格    誰說了算?

前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出示台胞證。圖/中央社
前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出示台胞證。圖/中央社

楊泰順/文化大學政治系特聘講座教授   

民眾黨中央以失言風波傷害政黨形象,議決開除不分區立委李貞秀黨籍。失去黨籍當然使得李貞秀無法繼續擔任不分區立委,渠就任後所引發的國籍爭議也就因此落幕。

但行政部門在李就職後,便以國安疑慮為由嚴令部會拒絕配合李行使立委職權,造成李在立院質詢時官員拒不上台備詢,國會殿堂出現「對著空氣發言」的鬧劇。過程中官員的蠻橫讓民眾大開眼界,但最高民意機構無力捍衛己身尊嚴也讓人唏噓。李的離職固然使得鬧劇結束,但過程所暴露的體制缺失,恐怕更值得嚴肅面對。

代議制度實施兩百餘年來,議員資格的爭議並不少見。為了維持國會的獨立與尊嚴,民主國家均規定議員資格的認定為國會「專屬之權」。如美國憲法第一條便明訂:「國會兩院應各自裁決其成員的選舉結果與任職資格。」日本憲法第五十五條也同樣規定:「兩議院分別裁判其議員資格之爭訟。」為了履行此一憲法授權,首屆美國國會就職兩周後便立即成立「選舉委員會」,專司處理議員資格認定。制憲者的邏輯很簡單:如果連成員的資格認定都須待行政或司法機構介入,國會將如何展現其民意最高性與獨立性?

然而,合議體制很難避免黨同伐異的人性現象,議員資格的認定既由國會全權決定,當然可能出現多數黨議員在資格上設限排斥特定議員就職。如早期英國便曾以英國國教宣誓儀式,排斥非國教信徒擔任議員;美國在南北戰後,也曾採「回溯性宣誓」阻止南方當選者就職(當選者必須宣誓過往未曾參與反政府活動,若被查出宣誓不實則須放棄公職)。所幸這些招數,最終均被最高法院判定超過憲法授權而屬無效。

這些事例顯示,民主國家議會若欲否定成員資格只能在宣誓就職前行之。當選人一旦宣誓就職,便是議會大家庭的一份子,行事風格或思維方式就算離經叛道,也與其他議員同享特權的保護。

美國首位當選眾議員的社會黨人伯格曾被質疑是共產國際間諜而兩度被拒參與宣誓,但當最高法院還其清白後,國會便立刻讓伯格補行宣誓並行使職權。黑人議員鮑爾因連選連任成為委員會主席,六十年代的白人議員大為反彈,於是便以侵佔公款之名,企圖阻止他宣誓就職。但法院認為,國會已有開除行為不檢議員的規定,捨此不為而拒絕當選人宣誓就職,應屬違憲。鮑爾復職後國會補發其薪資,無異承認其地位與職權與其他議員相同。

行政官員既無權質疑議員的資格,議員就職後若還以國籍問題或國安疑慮為藉口,拒絕配合議員行使職權,便可視為對整體議會權威的挑戰,應受蔑視國會罪的懲處。三年前美國國會調查二年的國會滋擾案,川普的首席顧問班農與貿易顧問納瓦羅便皆因拒絕配合調查而被認定蔑視國會,各被處以四個月的徒刑及六千五百美金罰款。不能懲戒拒絕配合的官員,國會便宛如沒有爪牙的老虎,只能虛張聲勢。

台灣號稱民主,但代表民意的立法委員在宣誓就職後,受監督的行政官員竟然可以質疑其資格,並以拒絕上台備詢及提供資料進行抵制。尤其令人沮喪的是,立院大家長並未堅持國會尊嚴並捍衛已就職的立委權益,反企圖透過政黨協商解決僵局。該協商的,應該是儘速修訂蔑視國會罪,避免立院只能扮演憲政體制中的小孬孬。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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