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名家:陳宗彥免彈劾  監察權不彰

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多年前涉嫌接受酒店業者招待,監察院否決成立彈劾,引發各界反彈。圖/陳宗彥臉書
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多年前涉嫌接受酒店業者招待,監察院否決成立彈劾,引發各界反彈。圖/陳宗彥臉書

楊泰順博士/中美文經協會常務理事

根據監察院公布的調查報告,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擔任台南市府新聞局長時,曾為酒店業者關說並洩漏政府辦案進度給業者,業者則以多達八次的性招待回報。針對此一嚴重影響官箴的行為,監察院召開彈劾審查會,結果竟以11票反對,2票贊成,否決成立彈劾案。

監察院的決議公開後,輿論大譁。國民黨立院黨團立即召開記者會,嚴詞譴責監院是非不分、辦藍不辦綠、連蒼蠅都不敢打,並公布11位委員大名,明白宣示未來行使同意權時將全力封殺這些委員續任。立院民進黨團則主張在五權憲法體制下,應尊重各院獨立行使職權,立院不適宜評論監院決議。民進黨立委甚至揶揄國民黨團,如果對監院如此不滿,何不與民進黨攜手修憲,廢除考、監二院?

錯誤解讀彈劾權  監院尸位素餐

民眾眼中的監察院其實宛如司法檢察機關,例如監委後必須註銷黨籍維持形式上的中立、可以行使調查權與文件調閱權、公務人員受約談無權拒絕等,均與檢察官職權相當。且調查後若通過彈劾,案件須移送懲戒法院審判,監院無權量刑,這又與檢察官的起訴功能類似。如同檢察官辦案,監察院行使調查權時,通常也須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只有在調查報告公開時,社會大眾才能一窺案件內容。換言之,監察院彷彿是司法體系外的另一管道,由於與檢察機關的功能疊床架屋,廢除監院的呼聲也因此不絕於耳。

監察院既被定位為「準司法機構」,執行職務時若遇到正牌的司法機構也在調查同一案件,則監察院便似乎只能讓道,以避免被冠上妨礙司法的罪名。陳宗彥的彈劾案所以未獲通過,理由之一便是監院函請臺南地檢署提供相關監聽譯文與資料時,地檢署表示已對該案「重啟偵查」,基於「偵查中、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故無法提供監院所需的資料。由於未能掌握確切證據,當陳宗彥表示「陳董不是我」後,多數監委便只能以「罪證不足」對彈劾案投下反對票。

然而,正常法治國家為何在司法機構外,還需另立彈劾權去處理違法亂紀行為?

彈劾權  民主國家政治權力屬性

其實,民主國家設置彈劾權,從來也未曾將它視為「準司法功能」的一環,而是以「政治操作」看待。這是為何,彈劾權在西方多由政治性強烈的國會行使,而非另設一個形式中立的機構。

司法程序重視人權保障,故證據收集與檢辯論述曠日廢時,且又為避免審判者主觀偏見,而有陪審團與審級制度的設計,拉長了司法戰線。但公共事務豈可因司法纏訟而受到耽擱?故為了讓不適任官員迅速去職,西方國家便為國會保留了彈劾權,可以在司法尚未定讞前,便透過彈劾表決讓失職者立刻去職,免得行政運作受到耽誤。我國彈劾權通過後還得送懲戒法院,等同讓其他機構審核民意機構的決議,根本誤解彈劾權的概念。

國會是民意機構,運作上當然有政治上的考量,故彈劾案表決時,議員通常會依政黨立場投票。故而,彈劾國會多數黨的公職人員,難度往往不低,如柯林頓與川普的不當行為雖然廣為周知,但在政黨操作下國會彈劾無一成功,其他歷史上通過的案例也屈指可數。

但國會既是民意機構,處理公共事務便須公開透明以利民意監督,議論彈劾案亦同。故而對西方政治人物而言,彈劾所帶來的懲處,不在結果而在過程。當美國國會準備就柯林頓總統白水案提出彈劾前,記者訪問當時還健在的尼克森總統,請教他如何評估該案與水門案?尼克森毫不猶豫地回答,「這要看國會何時展開彈劾調查的公聽會」,因為公聽會一旦開始進行,事件便會成為全國媒體的焦點,任何政治人物恐怕很難由反覆煎熬與全民檢視中全身而退。換言之,就算彈劾案沒過,但當事人與其所屬政黨也必會因傳播效果而付出可觀的代價,尼克森未等彈劾案表決便自行辭職便是明證。

由於有民意做後盾,西方國家調查彈劾案時,調查人員與國會議員所享有的權限甚至凌駕司法機構。例如,為了取得事實真相,國會有權決議免除涉案人的刑責。如為了釐清雷根是否為伊朗門事件的幕後指使者,國會決議免除違法者的一切刑責,後來供詞雖扯不上雷根,但當事人卻得以免責並參加次年的參議員選舉。台灣監院的彈劾調查,竟因地檢署拒不配合而無法讓真相大白,根本就違反了彈劾權的設計本意。

監院可不廢   調查必須公開

監察院在憲法本文中原本具有民意代表性,但修憲後監察委員卻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不復具有民意機構的本質。也因此,監察委員在行使調查權時,便失去了應有的底氣。地檢署敢公然拒絕監察院索取資料,無疑證明監院只是無牙的老虎。

許多人在對監察院失望之餘,便主張廢除監院,以免納稅人的錢被用於政黨酬庸或打擊異己。但除非彈劾權可以回歸立法機構,否則廢了監院勢必以彈劾機制陪葬,形同斷了台灣民主的右臂。這是為何,西方國會很少使用彈劾權,但卻沒人敢喊廢除。

監院若能改變彈劾調查程序,由不具民意的監察院繼續獨享彈劾權,應該也可以勉強接受。程序的改變則首重調查過程與內容必須公開化,讓社會大眾有機會擔任監督者,甚至成為實質上的陪審員。例如模仿西方成例,要求調查委員須針對案件召開數場公聽會,讓涉案當事人在陽光下說明其涉案經過並接受公開詢答。如此,涉案者若有所隱瞞,經媒體報導與大眾討論,是非黑白也會自然呈現,讓背後的政治勢力無所遁形,監委投票是否出自公益也可受到公評。在公開程序下,司法機關若拒絕提供證據,除了必須承受較大壓力,全民心證也應可彌補證據的不足。畢竟,彈劾權行使是政治運作,而非司法裁判。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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