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4歲幼童遭生母及繼父傷害凌虐,造成重大難治及不治傷害,由於兩人在接受庭審時還說謊、辯稱幼童是被熱湯燙傷,橋頭地院審理後,生母及繼父遭依共同犯對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致重傷罪,各判13年6月、14年10月徒刑。可上訴。
據判決書,此名幼童於2024年間,多次遭生母及繼父施虐傷害,包含以奶粉罐、塑膠椅子砸頭,生母還以燒熱的鐵湯勺毆打手臂導致燙傷,以及繼父用高溫熱水澆淋身體,導致幼童大面積二度燙傷,體表有63%皮膚燙傷。
經送醫,此造成幼童重大難治及傷害,足以妨害幼童身心健全及發育。此案由高雄市政府提出獨立告訴,並由高雄市警察局楠梓分局報請橋頭地檢署偵辦。
且這名繼父還一度謊稱,說幼童是在吃薑母鴨時被熱湯燙傷所致。經楠梓警方查訪店家後,證明其說謊。且這名母親在接受偵訊時並未坦白事實,且有刪除手機中對話紀錄的舉動,直到檢警出示相關證據,兩人才坦白虐童犯行。
法官認為,幼童所受傷勢已達重傷害程度,其生母及繼父因對幼童管教不耐、施以凌虐,2人未盡照顧之責,反而接續以一般成年人都難以忍受手段,對這名幼童施以凌虐致重傷,2人犯罪手段凶殘,在量刑評價上不宜輕縱。
法官考量,幼童生理機能有重大難治傷害,心理層面衝擊勢必將嚴重影響餘生,其生母及繼父等2人犯罪所生危害極為重大,應受嚴厲譴責;法官審酌2人均謊稱幼童是遭薑母鴨燙傷等犯後態度,依共同犯對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致重傷罪,處生母13年6月、繼父14年10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