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油風暴】守護民眾健康權!消基會起訴中聯等4業者:不能再以「尚未發病」當藉口

消基會21日啟動對中聯油品團體訴訟程序,要求致癌油供應鏈共同承擔責任。圖/消基會提供
消基會21日啟動對中聯油品團體訴訟程序,要求致癌油供應鏈共同承擔責任。圖/消基會提供

毒油風暴延燒,消基會今天(21日)依《消費者保護法》啟動團體訴訟,代表所有購買、食用及使用毒油的消費者,向中聯油品、泰山、福懋及福壽等業者請求損害賠償。消基會主張,《憲法》保障人民健康權,企業責任不應以「目前尚未有人罹病」做為判斷標準;消費者因企業違法行為而被迫暴露於致癌風險,其健康權即已受到侵害。

消基會表示,截至19,主管機關已清查不合格7批已下架回收共計2769.3公噸,其餘批預防性下架共計5200.7公噸,下游受影響業者家數維持在1322家。足見本次事件已非單一企業品質管理失當,而是影響整體食品供應鏈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消基會認為,企業責任不應以「目前尚未有人罹病」做為判斷標準。當消費者因企業違法行為而被迫暴露於致癌風險,其健康權即已受到侵害。因此,本件團體訴訟主張,消費者所受損害不僅包括商品本身價值,更包括:健康權及身體安全受侵害;食品安全信賴利益遭破壞;因暴露於致癌風險所生之精神焦慮及不安;未來健康監測及醫療追蹤之必要成本。

本次團體訴訟除了中聯油品是主要被告外,泰山企業、福懋油脂及福壽實業也列為共同被告。消基會指出,食品安全責任不應侷限於原料供應商,而應涵蓋整個食品供應鏈。

為何提起團體訴訟?消基會說明,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影響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名消費者,但每位消費者個別損害金額有限。若要求每位消費者自行提起訴訟,不僅耗費時間與訴訟成本,也容易因個別損害金額過低而放棄求償,使違法企業無須承擔應有法律責任。消基會依《消費者保護法》提起團體訴訟,正是希望透過集體司法救濟制度,降低消費者權益保護門檻,使企業真正為其違法行為負責。

尤其中聯油脂、泰山、福懋和福壽公司等業者隱匿油品含致癌物質的重要訊息,已經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消費者可以因為企業經營者的故意行為,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針對有意願提起團體訴訟的一般消費者,消基會提供表單(https://forms.gle/uzXKwsGZGLq3fJxE8)供民眾填寫,以便完成意願調查。

至於主管機關有何責任?消基會指出,本次事件除暴露企業管理失當外,也反映現行食品安全監督制度仍有待改革。

目前第三方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後,只需將檢驗結果交付委託送驗業者,由業者自行決定是否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無法同步掌握異常資訊,自然也無法及早介入風險管理。

消基會重申,未來應建立第三方檢驗機構強制通報法律制度,如第三方檢驗機構檢出食品超過法定限量,除通知委託業者外,也應同步通報主管機關,建立檢驗機構、主管機關及食品業者三方同步資訊機制,避免企業延遲通報或隱匿資訊,建立「重大食品安全異常檢驗通報制度」,讓政府得以及時採取預防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消基會還認為主管機關不能只依賴業者的自主管理檢驗,應建立高風險食品、高風險製程及高風險業者分級管理制度,針對食用油脂等高風險產品,提高抽驗頻率及要求比對檢驗(政府認可食品檢驗機構的比對檢驗)比例,並要求企業建立製程監測、異常預警及自主風險評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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