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流論壇】行政院長副署權並非法案否決權

自去年12月迄今,行政院長已針對八個法案,拒絕副署,總統也藉此不予公布,但副署權並非法案否決權。圖/中央社
自去年12月迄今,行政院長已針對八個法案,拒絕副署,總統也藉此不予公布,但副署權並非法案否決權。圖/中央社

葉慶元 / 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名譽理事長

自去年12月迄今,行政院長已經累計針對《財政收支劃分法》及《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等八個法案,拒絕副署,總統也藉此不予公布,形成了我國憲法上並無依據的「行政院長法案否決權」。10月30日及31日,輔大法學院及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分別針對此議題召開了法學研討會,兩場研討會均分別請到了不同立場的學者、專家,針對此一議題進行討論;筆者謹藉此針對雙方爭點進行整理,並提出建議如下。

反對行政院長藉拒絕副署而享有「法案否決權」者,主要是認為:

  1. 憲法第72條課予總統在收到法律案十日內公布法令之義務,唯一之例外即為行政院長依法向立法院提出覆議,行政院長如未覆議,總統依憲法具有公布法律義務,不得假借行政院長未副署為由,拒絕公布。
  2. 行政院長之副署權規定於憲法第四章「總統」第37條,從「體系解釋」角度,顯係制衡總統之權力,並非制衡立法院之權力(大法官釋字第419號解釋亦肯認,行政院長之副署權係制衡總統)。
  3.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受立法院之監督,而非立法院受行政院之監督,行政院以制衡總統之副署權杯葛立法院之立法,明顯是權力的濫用。
  4. 從權力分立之角度,法律之制定權在於人民選舉之代議士組成之國會,行政權僅有執行法律之權力,是否確實依法行政並應受司法權之監督。不應允許行政權得恣意否決法律之效力。
  5. 從比較法之角度,美國總統雖對國會之法案享有「否決權」,但國會亦可推翻總統之否決。此一制度,即為我國之覆議制度。行政院長不得於覆議外自創立法否決權。
  6. 民主政治即為「多數統治」,少數服從多數。賴清德總統僅有四成得票率,國會席次亦僅有47%,自應遵循國會多數通過之法案行政。

贊成行政院長享有法案否決權且現在已不得補行副署者,則是認為:

  1. 憲法第72條雖然僅有行政院長提出覆議之單一例外,但「明示其一,未必排除其他」。如憲法雖僅規定行政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但司法院釋字第175號解釋就肯定司法院也可以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2. 憲法第72條規定,總統應於十日內公布法律案,目前既然已經超過十日,有如上訴期間經過即不得上訴,總統即不得再公告,行政院長也不得再補行副署。
  3. 我國憲法修正時已經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任命同意權,行政院長之副署權已不再具有對總統之制衡意義。
  4. 美國國會如欲推翻總統之否決權,須經參議院及眾議院各2/3之多數同意。相較於此,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允許立法院得以1/2之簡單多數即推翻行政院長之覆議,門檻過低,容易形成立法獨裁。
  5. 民進黨在立法院之席次雖僅有47%,但是區域立委得票為603.6萬票,超過藍白政黨合計之579.2萬,民進黨方為國會民意之真正多數。

綜合雙方論點,筆者認為,顯以否定說較為可採:

  1. 「權力分立制衡」是現代民主憲法之核心事項,各個憲政機關相互制衡之手段,屬於「憲法保留」事項,不容行政院長或總統自行創設。
  2. 司法院法案提案權之行使基礎,在於司法院釋字第175號,目前並無任何憲法解釋或判決,得作為行政院長透過副署來行使立法否決權之法律基礎。
  3. 總統違反法律之公布期限,不等於公布義務隨之消失。我國憲法及任何法律均未規定超過公布期限即不得公布,與法律明定逾越上訴期間不得上訴之情況顯不相同。
  4. 我國1997年第四次修憲時,是民進黨許信良主席與國民黨李登輝主席共同決定,取消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長的提名同意權,但同時降低立法院推翻覆議權之門檻(從2/3降至1/2),以維持立法院對行政院之監督。民進黨當初身為修憲決策及參與者,現在卻指謫推翻覆議權門檻過低,此顯不合理。
  5. 國會之多數,本應以各黨席次為準。況民進黨區域立委得票總數固然略高於藍白陣營,但不分區立委得票數僅有498萬票,遠低於藍白總票數之780.4萬(國民黨約476.4萬;民眾黨約304萬)。更何況,目前立委的「單一選區兩票制」是在2005年時修憲確立,當時總統是陳水扁,國民大會第一大黨也是民進黨,與台聯等獨派小黨合計享有國民大會半數席次,豈能因為採取此一選舉制度後所得席次不如人,就否定國會多數的民主正當性?

綜上,行政院長不得將制衡總統之副署權用來杯葛國會之法律案,並自行與總統創設憲法所無的「行政院長立法否決權」,其理應已昭然。奈何賴總統與卓院長一意孤行,學界更有人曲意媚上,甘為執政者獨裁舉措擦脂抹粉,豈不令人喟嘆?筆者還是誠懇呼籲賴總統以及卓院長回歸民主憲政正軌,接受國會朝小野大之事實,補行相關法律案之副署及公告,才是國民之福。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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