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爆發中聯油脂毒油案,國營事業台糖公司5月時檢出中聯的粗油原料苯駢芘超標,中聯被退貨後,台糖仍隱匿不報,遭國民黨多位台北市議員4日至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台糖董事長吳明昌涉嫌瀆職。吳明昌對此表示,台糖負責任按SOP採樣、檢測,不合格就不買,依法原料不需通報,產品或食品才要。另吳明昌也被起底曾任「信賴台灣之友會」屏東縣執行長、海內外學術力信賴台灣後援會總召集人,遭藍委痛批就是鐵桿賴友友。
吳明昌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中聯油脂賣貨時,台糖負責任按標準作業程序(SOP)採樣、檢測,當抽樣發現有問題,不合格就不買。吳明昌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原料」不需通報,產品或食品才要,這批原料有問題不能當食用油,可能可以做肥皂、生質柴油或其他工業產品,這是中聯油脂要處理的事。
而針對國民黨議員赴北檢告發他涉嫌瀆職,吳明昌強調「想做什麼是他們的自由」,但須合理,台糖在法律上完全沒問題。
台大公衛教授解析《食安法》規
不過,對於法規解釋,台大公衛學院教授詹長權3日曾發長文剖析。他指出,中央部會的理由是《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但是中央政府將「產品」狹義解釋為已完成驗收、屬於企業自己的產品。
詹長權續指,《食安法》第7條第2項同時規定,食品業者應對「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辦理檢驗。這表示整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來就涵蓋食品原料,而不是只有上市販售的最終產品。因此也可以主張第7條第5項所稱的「產品」,應依整部法律體系及立法目的理解來解釋產品,畢竟生產出來且有交易事實的半成品及成品,對買賣雙方而言都是產品。更不要忘了《食安法》第3條第1項開宗名義就定義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此外,國民黨立委徐巧芯日前在臉書發文指出,現任台糖董事長吳明昌不僅當初被質疑是超齡任用、酬庸色彩濃厚,上任後更被爆出縱放因案被判賠的民進黨大老吳乃仁,遲遲不積極追討欠款。現在台糖又涉入隱匿重大致癌毒油的醜聞,因為台糖董事長吳明昌曾任屏東縣信賴台灣之友會執行長,又是海內外學術力信賴台灣後援會總召集人,就是鐵桿賴友友。
徐巧芯說,《食安法》第7條白紙黑字,業者檢驗義務及於原料,也要主動下架通報,衛福部長石崇良、次長林靜儀,和經濟部竟然厚著臉皮護航,硬拗說台糖買的是「粗油半成品」,不是最終成品,所以不用通報。台糖買粗油,不就是為了進一步加工精製成大家在廚房用的食用油嗎? 難道粗油不是食品原料?過去民間的「南僑公司」自主檢驗原料發現苯駢芘超標,沒通報被重罰300萬元,國營企業,更是罪加一等。
徐巧芯痛批,民進黨政府蓋牌隱匿,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都已經一個多月了,真相每天都還在被司法、被媒體「擠牙膏式」爆料,政府才擠出一點實話。這種黑洞,讓台灣人怎麼吃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