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黃國昌2024年間不滿《鏡週刊》對柯文哲涉及京華城等的報導,3度公開怒罵《鏡週刊》是「垃圾媒體」、「北檢的打手」等語,遭社長裴偉以侵害商譽及名譽權,提告求償100萬元,要求在粉絲專頁刊登判決10日。台灣高等法院(19)日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黃國昌的言論雖使《鏡週刊》不悅,但屬於合理範圍,具有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難認違法侵害他人權利,判《鏡週刊》敗訴,全案可上訴。對此,《鏡週刊》稍早也發布聲明。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案,《鏡週刊》連續數週做出追蹤報導,被外界稱是「小說連載」,黃國昌不滿,先在2024年9月3日於自己的臉書貼出文章「無恥的鏡週刊、敢潑糞不敢當」,內文提到「垃圾媒體鏡週刊,竟然在剛剛發出聲明表示『內容從未述及柯文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700萬元』,簡直無恥至極!」、「在抹黑報導翻車後,突然改口狡辯,除了丟盡第四權的臉,儼然就在承認自己就是賴清德政府鷹犬北檢的打手!」。
接著在10月3日,黃國昌在回覆記者詢問時說,「喔,這一種綠營跟北檢的打手所寫的垃圾報導沒什麼評論的必要」。又於12月10日的民眾黨防災士中隊成軍記者會中,黃國昌說,「如果所謂重要的問題是回答這種垃圾週刊的問題,對不起,我真的沒有這個時間」。
《鏡週刊》所屬《精鏡傳媒》公司主張,黃國昌針對《鏡週刊》報導柯文哲涉及京華城案,在臉書及記者會發表「垃圾媒體鏡週刊」、「垃圾報導」、「垃圾週刊」、「北檢的打手」等言論,損及公司商譽與名譽,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償100萬元並回復名譽,並要求黃國昌敗訴後,將判決書刊登於自己的臉書粉專上,以表歉意。
案件經由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北院認為黃國昌的言論,乃是針對公共議題所發表的「主觀價值判斷之陳述及意見,並非以惡意中傷原告名譽、商譽等權益為目的,尚非單純謾罵,仍屬善意發表言論」。因此駁回《鏡週刊》請求。
案件上訴第二審,高院認為,《鏡週刊》針對京華城案系列報導,具體指涉財產來源不明甚至收賄,並以事實描述方式連續報導偵辦細節,引發社會爭議。黃國昌身為民眾黨立委及立法院黨團召集人,在個人臉書及記者會遭追問時發表相關言論,屬一般人常見反應,《鏡週刊》應容忍此等評論。
法官認為,黃國昌具美國大學法學博士、曾任中研院研究員及大學教師,發言時為立委,對「junk news」、「junk journalism」等用語及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不陌生;他認為《鏡週刊》報導未經查證,或懷疑檢調洩密使媒體成為「北檢的打手」,與其語言習慣、教育與社經地位相符,黃國昌言論屬公共事務評論,雖使《鏡週刊》不悅,但屬於適當評論,具有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難認違法侵害他人權利。因此高院再度駁回《鏡週刊》請求,判黃國昌勝訴免賠。
黃國昌今日稍早在臉書發文寫道,鏡傳媒再遭法院認證,今天,針對《鏡週刊》先前所提濫訴,遭地院駁回後《鏡週刊》所再提起的上訴,高等法院繼續打臉《鏡週刊》。垃圾週刊不斷地被法院認證,《鏡週刊》真的是自取其辱,即便如此,他也不認為《鏡週刊》會檢討、更不會收斂。所以,他的回應是:「垃圾就該回到垃圾桶去,別再繼續秀下限。」
對此,《鏡週刊》稍早也發布聲明,表示法官並未說明此一語義認定所依據之辭典、學術文獻、語料或其他證據,亦未說明黃國昌以中文所稱「垃圾媒體」,何以應作如此特定之英語語義解釋。尤其我國司法實務對以「垃圾」貶抑他人之言論,並非當然視為中性或一般評論用語,在符合一定脈絡及貶損程度下,甚至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法院捨中文通常語意及我國既有司法實務之評價,另以英文「junk journalism」重新解釋「垃圾媒體」,其論理基礎實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
《鏡週刊》說,黃國昌同時指稱本刊為「北檢的打手」,已涉及本刊與偵查機關不當合作之具體事實暗示,並非單純對報導品質之主觀評論。政治人物當然有批評媒體的自由,但言論自由不應成為欠缺事實基礎指控他人的免責理由。
判決消息曝光後,《批踢踢實業坊》(PTT)論壇上的網友表示,「笑死,這麼沒有自覺,還要被認證二次喔」、「又不是罵"人" 評論媒體素質不行?」、「重複被認證」、「法院認證」、「反覆認證實話」、「還妄想綠司法用在這種地方,司法機器用一次會掉一次票」、「可憐哪」、「兩次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