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21日)三讀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第10條之4用電大戶條款照委員會審查版本通過,採納綠委提出修正動議,僅限「新設」及「增設」的用電大戶需設置發電、儲能設備,且企業可以二擇一,既有用電大戶不受影響。若業者未依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最高可處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鍰。
《能源管理法》此次修法核心是要求用電大戶需設置發電、儲能設備,提升用電大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過度依賴的要求。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版本是「能源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
草案進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後,民進黨立委提出修正動議,修改為僅限「新設」及「增設」的用電大戶,也採納產業界意見,讓企業得以二擇一選擇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立法院今日最後依照經濟委員會通過的版本拍板三讀內容。
罰則部分,三讀條文指出,未依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或未符合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的種類或方式規定,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特定能源產品的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業者應得到許可並取得執照後,始得經營;若違反規定,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未經許可而經營特定能源產品的輸入、輸出、生產或銷售業務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另三讀條文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為強化能源管理,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若未依規定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公開不實資料,或未依規定申報經營資料、申報不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