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痛批《自由時報》惡意亂下標:不忠言論罪和投敵降敵罪差很多

總統賴清德(圖)2025年12月31日在總統府主持「中華民國115年1月份將官晉任授階典禮」時向三軍致意表示。圖/中央社
總統賴清德(圖)2025年12月31日在總統府主持「中華民國115年1月份將官晉任授階典禮」時向三軍致意表示。圖/中央社

針對軍人涉「不忠言論」修法處罰,今天(7日)《自由時報》以〈翁曉玲主張降低軍人投共刑期,官員批幫中共大開國安後門〉為題發文,指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審查《陸海空軍刑法》時,以言論自由為由,主張降低軍人向中共表態效忠的刑期。不過翁曉玲反擊表示,不忠言論罪和投敵降敵罪差很多,民進黨政府不應「假國安之名行綠色恐怖之實」。

翁曉玲表示,針對軍人涉「不忠言論」修法處罰,今日《自由時報》再度惡意亂下標,混淆是非,指述「翁曉玲主張降低軍人投共刑期,官員批幫中共大開國安後門」。

她指出,《自由時報》總編和記者不僅法律和國文素養不足,就連基本的邏輯思維都有問題。如果不忠言論罪是投共罪的話,目前《陸海空軍刑法》已有處罰投敵罪了,賴政府何必畫蛇添足、重覆立法?

翁曉玲表示,身為法學教授,她要給不專業、又不用功的《自由時報》記者上門法律課和中文課,告訴他們不忠言論罪與投敵罪的差別。

首先,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早定有「投敵罪」和「降敵罪」,而且處重刑;此次賴政府所提修法事涉「軍人對敵人為效忠之意思表示」,主要參考美國法上的軍人不忠言論罪,擬於前述條文增訂一款「不忠言論罪」。

但「不忠言論」本質上屬於「表意行為」,與實際上的投降、投敵等叛國行為,在犯罪性質上本就有所不同。翁曉玲說,因此若將軍人不忠言論之處罰量刑,拉高到等同「投降」的刑度,她認為此已嚴重違反了《刑法》應遵循的「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有刑罰過重的疑慮。

舉例來說, 軍人在軍中或公開社交媒體上發表或按讚支持「敵方軍事力量強大」、「敵方的體制比我國更好」、「 反正打不贏,不要為這個爛政府賣命」等言行, 目前是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處罰此等軍人違紀行為;但行政院修法草案卻要以相當於投降罪之重罪論處,已引起法學界批評。

翁曉玲表示,查閱民主法治的美國,有關軍人不忠言論的處罰,最高也僅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反觀行政院版動輒重判可處7年,對軍人「特殊言論」的處罰顯然過重,不符當代法治比例原則。

其次,法律處罰刑度過重,恐亦嚴重限縮法官的量刑空間。翁曉玲指出,過去司法實務上,常因法條刑度過嚴,導致發生類似輕微貪瀆「電鍋案」般處罰失衡的荒謬現象。若重罰軍人言論不忠,難保不會發生「情輕法重」的弊端,屆時又要耗費社會資源修法。因此她認為,法律必須保留適當的法官量刑空間,才能符合個案正義。

翁曉玲說,然而遺憾的是,民進黨政府面對外界合理的法理質疑,不肯就事論事,依然慣用「非綠即紅」的抹紅手法,動輒將反對者扣上親中的「紅帽子」,對爭議問題「只問立場,不問是非」。這種「假國安之名」推動義和團式的政策主張,無視法治基礎,實在令人不齒。

翁曉玲補充,再說,這次軍人「不忠言論罪」負責修法的排案召委是民進黨立委莊瑞雄,並不是她。民進黨如果認為修法有急迫性,應要求莊瑞雄儘速召開協商,以期完成立法程序,而不是放任所謂「不具名官員」,以不負責任「暗巷打人」般無的放矢,惡意攻訐立法委員的合理問政。

翁曉玲最後強調,國安軍紀固然重要,但軍人亦是穿著軍服的公民,相關處罰法律絕不能違反《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與現代法治國家要求的比例原則;軍人不是次等公民,不該被民進黨政府恣意蹂躪。

延伸閱讀

熱門文章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