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專欄】續論海巡驅離金鯊陸船措施可議之處

海巡署「雲林艦」以水炮驅離越界中國船。(海巡提供)

海巡署「雲林艦」以水炮驅離越界中國船。(海巡提供)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10月1日海巡雲林艦於東沙海域使用噴射水柱驅離進入我限制水域錨泊作業之「金鯊」號陸船,筆者曾針對雲林艦執法措施並就其可議之處,以「檢視高壓水泵驅離金鯊陸船的適法性」為題,點出若干可議之處。但是限於篇幅,無法完整說明其他仍值得政府主管機關檢討疑點,現於《梅花新聞網》就下述各個值得思考要點,提出說明繼續如後,俾供社會大眾參考。

首先筆者必須強調,海巡雲林艦在陸船「金鯊」號抗不遵照該艦廣播驅離後,是否應當實施登臨、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以及其他強制措施?否則對於該船具體情況以及搭乘人員詳細身分,均未曾進行查核、審訊與紀錄,是否就執法過程來說,已經面臨執法目標對象抗不遵照驅離指示,卻未掌握紀錄相關違法嫌犯身分資訊,就執法過程來說,是否存在瑕疵?值得主管機關思考檢討。

其次就要談到使用噴水器械對陸船「金鯊」號噴射水柱,吾人必須理解,假若在海上執法過程中,追逐涉嫌違法對象船舶時,運用噴水器械迫其改變航向或是調整航速,卻對能夠讓各方接受如此作為。但「金鯊」號當時係處於錨泊狀態,向並非處於運動狀態,並且完全靜止船舶噴射水柱,恐怕此種執法措施確實存在爭議。

相對於派遣司法人員直接登臨陸船「金鯊」號,要求該船舶操縱人員在執法官員監督下起錨,並後續在雲林艦監控下,將該船驅離我限制水域,是否就執法過程來說,此等執法措施更為適當?吾人必須理解,司法人員登臨陸船「金鯊」號檢查與執法,過程當然存在風險,但若因此直接運用噴水器械,向靜止船舶噴射水柱,迫使執法目標對象依指示起錨駛離,請問何者更具有強制其依我執法單位指示行動之因果關係?就此點來說,確實值得主管機關檢討執法措施。

再者就要談到當陸船「金鯊」號起錨後失去動力,此時就考量海上人命安全來說,雲林艦應進行拖救並安置該船搭乘人員,抑或是繼續堅持另以拖帶方式,將該船驅離我限制水域?在此必須強調執法過程中,執法者要重視涉嫌違法對象人身安全;因此當陸船「金鯊」號失去動力後,顯然無法符合海上適航標準,此時就應考量採取人船分離原則,讓「金鯊」號搭乘人員離開該船另行安排處置,而非堅持讓搭乘人員繼續留在該船,並且拖帶不具備適航能力「金鯊」號,以便完成驅離該船離開我限制水域程序。

最後就要談到雲林艦最後將將「金鯊」號責交中國大陸籍「海洋石油681號」工作船拖離,此等程序是否具備法理基礎?特別是當「金鯊」號本身喪失動力,顯然適航能力存在缺陷,搭乘人員繼續留在該船,是否具有海上活動風險,其實都應與前來拖帶大陸船舶詳細說明與交接清楚。必要時還是應該考慮人員分離處理原則,將搭乘人員直接送至前來拖帶船舶,搭乘適航船舶離開,期能降低人員在海上可能遇難風險。

就目前海巡執法所依據法條來說,其中並未涵蓋如何處置無法自行駛離我禁止與限制水域之船舶,是否應該思考驅離過程中,修改法規授權執法單位必要時可強制拖離違法船舶離境?此外運用噴水器械,向靜止船舶噴射水柱,迫使執法目標對象依指示駛離是否合宜?確實存在甚多值得檢討空間!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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