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3日針對社群流傳「移工懷孕,勞動部一句話讓雇主養全家」的說法嚴正駁斥,時隔兩週,於27日再度於社群官方帳號再度澄清,然而,當時就已經有許多網友在下方針對「勞雇雙方合意解約」一詞質疑,甚至被網友發現選擇性回覆質問。如今,除了從原本的澄清圖,改成勞動部次長李健鴻拍片釋疑外,內文皆一模一樣,讓網友在下方留言抨擊,「民進黨勞動部又在跳針喔?合意解約,那如果對方不同意呢」、「只會一直重複、複製貼上、避重就輕」。

有雇主先前反映,聘僱的印尼籍家庭幫傭來台約1個月就發現懷孕,原本希望有人分擔家中照顧工作,卻面臨額外照顧壓力,不少網友反映家中也遇到類似情況。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以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育兒等為由予以解雇。第38條第1項規定,雇主若違反第11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若外籍看護不願解約、想在雇主家待產,雇主得提供7日全薪產檢假,經診斷需安胎休養者還能請安胎假,安胎假併入病假計算,一年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又因「家事類移工」不適用《勞基法》,8週產假原則上無薪,實際產假工資依雙方勞動契約辦理。
勞動部也在社群上澄清:「外籍看護不適用《勞基法》,法規上產假不需要給薪,事實是:不能勝任工作時雇主可以合意解約。」但當時被許多網友質疑,「這有點矛盾,你不用給薪,但又不能解僱,你又說要雙方合意才能解約,那如果她懷孕,她又不合意解約,雖然不支薪,她不走,我不就沒辦法遞補新移工?」、「這些長照家庭很多都是跟你我一樣的上班族,本來就三明治族了,現在多了一個寄生家庭,還要幫他們裝冷氣、付食宿費,就算你運氣好撐過了,要換一個還要2萬塊,初期費用20萬全打水漂」。
業者提3點質疑:政府將實際成本與責任留給雇主和仲介
而勞動部昨日最新發布的貼文,與13日一模一樣,強調雇主在等待期間,可撥打1966使用衛生福利部「長照3.0」相關資源。網友在下方留言,「合意解約?民進黨專門玩文字遊戲,台灣多數人真的不蠢」、「民進黨勞動部又在跳針喔?合意解約,那如果對方不同意呢?」、「請問他無薪產假住哪裡?轟出家門可以嗎?不得因懷孕解僱,不能解僱,住在家裡,不就是在供俸移工嗎?」、「懷孕是移工的事,僱主可申請長照3.0…X!請不要把移工懷孕的成本轉嫁到長照3.0,這些都還不是納稅人的錢嗎?懷孕就回他們國家,順便賠償僱主這段期間另聘及一切相關費用啊」。
另外,一名自稱第一線移工仲介業者的網友提出3點質疑,他指出第一點,移工是弱勢,難道家庭雇主就不是?勞動部長期將移工定位為「弱勢群體」,但許多家庭申請外籍看護,是因為家中有失能、失智或臥床者需要照顧。當看護因懷孕無法繼續工作,家庭還得承擔額外照護壓力。移工生育權應受保障,但雇主與被照顧者的權益也不能被忽略。
該名網友點出第二點,又把問題丟給仲介?仲介負責引進、服務與勞雇協調,卻沒有強制解約、轉出或遣返的權限。當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甚至發生移工失聯、遞補困難時,仲介能做的有限。政府要求仲介協調,卻缺乏有效的行政處理與人力銜接機制,難道制度問題都要民間自行承擔?
最後一點,1966長照資源真的夠用?該名網友說,政府編列約20億元預算,不代表每個家庭都能即時取得服務。各地人力供給、服務時數及自付費用都有現實限制。對需要長時間照護的家庭,短期喘息服務真的足夠嗎?政府應提供緊急替代照護、加速遞補及補助配套。
該名網友強調,保障移工權益沒有錯,但政策不能只考慮單一群體。家庭雇主不是企業,仲介也不是行政機關。政府不能只宣導權益,卻把實際成本與責任留給雇主和仲介。真正完善的制度,應讓移工有保障、被照顧者不中斷照護、雇主有配套。
其他網友也痛批,「外勞部只會一直重複,避重就輕。之前大家都回覆過了,你就只會複製貼上,連順序都沒變」、「合意解約就是保護傘笑死」、「一律遣返很難嗎?」、「現在外勞都比仲介雇主的地位還要高,有時候我身為翻譯在溝通,還不能講到敏感字眼,不然他們會說我霸凌」、「一樣不敢回答,不合意的處理情況,這種凹法跟2025非核家園已達成,2026可以重啟核能一樣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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