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名死囚提出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在今天(23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代表反對廢死的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表示,憲法法庭基於違憲審查權界線,應維持向來合憲解釋,我國憲法並未對死刑制度顯示出反對立場,而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6解釋都認定死刑相關規定合憲。
郭永發指出,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鑒於目前憲政秩序和社會法價值認識的現狀,目前仍不宜將見解轉向,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之見解。
郭永發表示,命權受憲法保障,但並非絕對,憲法基本權仍得在法律保留、比例原則框架下限制之,根據憲法第23條基本權之限制,就生命權而言即指剝奪,而禁止剝奪生命之誡命並非絕對,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郭永發說,人性尊嚴內涵應根據現今一般的理解,應從目前一般人對人性尊嚴之認識與期待而判斷,嚴重刑罰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因為人性尊嚴在於確立刑罰本質的觀點,死刑若非以預防為目的,合比例且非殘忍執行,可符合人性尊嚴。
郭永發認為,死刑僅針對情節最嚴重之罪,無其他刑罰可能之不得已情況下,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和最後手段性,並不違反比例原則,像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的判決和南韓憲法法院2010年判決,均是如此。
郭永發說,死刑規定不存在差別待遇因子,符合平等原則,因為刑法是基於行為刑法,非行為人刑法,不問種族、宗教、性別、教育,而且刑法第271條適用範圍可以兩公約補充,也就是情節最嚴重,除死刑、無期徒刑外,尚可量處10至15年有期徒刑,且情節最嚴重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刑,像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
郭永發表示,死刑還有特別程序保障,包括強制上訴、強制辯護、審理逾八年者應減刑和三審言詞審理;至於死刑確定後,還可提出「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赦免」等特別救濟,且無次數限制,受刑人只要提出特別救濟後即停止執行死刑,為了就是盡可能避免誤判並確保程序穩妥。
郭永發說,我國的死刑制度已相當完備,因此請憲法法庭維持死刑合憲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