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淳文/教育工作者
家暴與戰爭,二者看似毫不相關,卻有共同的特質:即皆是透過暴力發洩情緒或解決問題。
從人類的歷史經驗來看,戰爭就是一部強者欺壓、凌虐弱者的故事。強者絕對不願意放棄以武力解決爭端,而由強者發動戰爭者更是不計其數。不過,或基於恐懼,或因錯誤評估對手,或為維繫尊嚴,不理性的弱者也可能率先訴諸武力。戰爭與家暴最大的不同在於:在家暴的情境下,體能上的強者通常總是維持強者的地位;但在戰爭過程中,強弱雙方的勢力消長可能隨時間發生變化,而最後勝利的一方未必都是原來的強者。
面對家暴問題,理性的處理方式應是抑制或制裁強者以保護弱者。例如若出現丈夫毆打妻子或大哥凌虐小妹等情事,作為第三者的國家或家長如欲介入,其自然是以施暴之一方,也就以強者為主要規制對象,使他無法或無力再為暴行;殊難想像也把強化弱者作為政策選項。例如不可能為了抑制或緩解家暴,提供給予妻子或小妹刀槍,讓她們可以透過暴(武)力方式反擊丈夫或大哥。換言之,第三者介入家暴問題,其主要目標首先就是要消弭暴力,而非以暴制暴,延續以武力對抗武力,以暴力解決問題的錯誤路徑。
然而面對現今戰火熾烈的烏俄戰爭或是以哈(巴)戰爭,美歐國家所採取的對策頗為詭異。面對衝突中的強者俄羅斯,西方固然祭出不少效果有限的制裁措施,但堅決不派兵入烏,反對直接以西方本身的武力去抑制俄羅斯;倒是提供烏克蘭大量軍火,讓烏在戰場上持續與俄羅斯作殊死纏鬥。反之,在以哈衝突中,德國大賣軍火給以色列,美國更撥款全力武裝以色列,卻對弱者毫不眷顧。加薩數萬老弱婦孺死於以軍的砲火下,雖已有美國大學生群起抗議,但美國政府迄今仍無制裁以色列的打算。這邊援助烏克蘭軍火,那邊提供以色列安全援助,二者都是實踐以暴制暴的策略。只是其思考的理路並非建立在生命至上原則與和平原則之上,而是肯認並支持得以殘害生命的暴力方式作為解決問題的手段。在此思考理路下,強弱不是重點,生命的價值也無關宏旨,真正重要的關鍵是「正義」。對美歐國家而言,不論是俄羅斯發兵侵略烏國領土,或是哈瑪斯進入以色列發動恐攻並擄走人質,皆是不正義的行為;故可透過以暴制暴的方式制裁不正義。
納粹德國侵略他國並殘暴地大量屠殺猶太人,戰後對於窮兇惡極的納粹戰犯判處死刑,自屬符合前述「正義」理念。對於極端邪惡殘暴的行為者,不僅可以以暴制暴,並且還可對之處以極刑。即便是以昔日車裂或凌遲等殘酷行刑方式用來對付戰犯,又有何不可?宣稱應以人道方式執行死刑,難道不就是對人道主義的最大諷刺?依循此理路,二戰後期德國日本因戰力消耗而淪為軍力上的弱勢,不論是同盟國聯軍,尤其是蘇聯紅軍,進入德境後所為的各種報復行為,還是美軍對日投下兩顆原子彈,其對無辜平民所造成的慘烈傷害皆屬實現正義的一部分:因為成千上萬的軍人於戰爭期間所犯下的無數暴行,是無法透過絞死少數幾十個戰犯而予以療癒的;且德日全體人民都可算是他們邪惡政權的幫兇。基此,加薩人民是哈瑪斯恐攻行徑的共犯,現今加薩的幾萬條人命也不過就是實現「正義」的代價而已?
國內虐童致死案件層出不窮,現行刑法第286條雖規定對未滿18歲之人凌虐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有不少人倡議應修法改為死刑。事實上,家暴中的虐童致死案因幼童客觀上處於極端弱勢地位而凸顯強者凌虐弱者的行徑令人髮指。但是其他刑事案件中亦不乏加害人與被害人強弱懸殊且慘絕人寰的兇殘案例。不過,主張廢死的人強調:國家無權殺人,不得以暴制暴,即使面對窮凶惡極的人亦然。
如果國家不應該成為殺人機器,更不能成為一部戰場上的人肉絞肉機,那就應該廢死,並同時反戰,接受並信奉人命至上的理念與和平原則,放棄以暴力作為解決問題的手段。然俄羅斯自1996年起停止死刑執行,早被國際組織視為是實質上廢除死刑的國家;烏克蘭則在2000年廢除死刑。這兩個早已放棄將死刑作為政策工具的國家卻陷入戰爭泥淖,過去兩年多來已因戰火造成數十萬人死傷,幾百萬人流離失所。西方國家高舉人權旗幟,於全球各地倡議廢死不餘遺力;但卻一方面提供烏克蘭大量軍火,另一方面又無法阻止以色列的強勢作為。我國一方面在憲法法庭高談廢死理念,另一方面卻又加緊採購軍備,積極備戰。
社會上的壞人與戰場上的敵人都是人,更遑論交戰雙方的平民百姓,其生命價值並無軒輊。從世界一家與四海之內皆兄弟的視野來看,戰爭就是地球這個大家庭內的家暴行為。如果廢死與反戰不能一起倡議,同步落實,必然造成邏輯矛盾與精神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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