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賴清德位在新北市萬里區的所謂「老家」,從數個月前他公布接受美國媒體《彭博社》專訪的影片中,就看到在「賴皮寮」旁已設置了警衛崗哨亭。因此,可以斷定自賴清德就任副總統起,國安局就在該處設置了特種勤務的駐衛據點。但賴清德並不住在屬違章建築的賴皮寮,何以該處卻設置了安全維護的駐衛據點?這藉涉及了為官者廉恥度的高下問題。
官邸應是副總統唯一的居所
依據《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國安局確實可在副總統的「住居所」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而賴清德全國競選總部主委姚立明則解釋稱,總統、副總統依照法律的保護範圍包括住居所,而賴清德的住所就是仁愛路的官邸,萬里老家就是他的居所,所以沒有任何所謂特權可言。
然而,賴清德於去年九合一選舉返回台南安平區投票,他在該區設定戶籍地址的房舍,也一樣被電視拍到有國安特勤人員駐守巡邏。但這裡應算是「住所」?還是「居所」呢?以《民法》來說,「住所」只能設定一個,「居所」則不限制,但這是就民事的法律關係而言。
依據《民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而國家提供給副總統的官邸僅限於任期內居住,因此賴清德無權表達或以事實表現「久住之意思」。故而,仁愛路的副總統官邸是賴清德的「居所」,其設戶籍於台南市的寓所才是「住所」。
「居所」是指暫時於一定期間內居住的處所,如監獄就是受刑人的居所,戶籍地址的處所才是其「住所」。而國家既然提供了連同相應等級之安全維護的官邸給副總統,賴清德即不應以民法的概念再設定另外的「居所」。何況,賴清德在賴皮寮並無日常生活起居的居住事實。
回應特勤駐衛一再唬弄社會大眾
基於此,派國安特勤駐守賴皮寮即是濫用了不該用的國家資源,具有假藉權力而以政府措施來貪汙之嫌疑。而面對外界質疑國安局每月花8千元租房駐衛,只是為了看護無人居住的賴皮寮時,賴清德競選辦公室則回應「屋主原希望無償提供使用,但行政部門依法不能無償接受,因此以市價承租」,卻又是唬弄社會大眾的說詞。
《房屋稅條例》第14條對於「私有房屋」定有十一種免徵房屋稅的情形,其中包括「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說明了政府部門並無依法不能接受私有房屋無償提供其使用的情形。非常可能的實情是,該屋主也和賴皮寮一樣,從未繳納過房屋稅。
為高官者的「廉」是「不取所不當取」,也就是要做到「清清白白的辨別」。同時,當遭受質疑時能夠誠實地檢討與面對,進而切切實實的覺悟而能承認己失,這就是知「恥」近乎勇的意義。從賴皮寮事件的發展中,讓人深思民主政治真的就可不講廉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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